财务管理核算方案
财务管理核算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学工业各行业协会(学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学工业部门各行业协会、专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
第三条 行业协会(学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其经费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精神,经费支出应符合国家财政法规的规定,并接受上级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行业协会(学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其年度预算应由理事会通过。
第五条 行业协会(学会)的会计年度采用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六条 行业协会(学会)的记帐方法,原则上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亦可采用增减记帐法。
第七条 行业协会(学会)的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益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入帐;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都不应作为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处理。
第八条 会计记帐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角分)。经批准有外币收支的单位,以外币应折合人民币入帐。同时登记外币金额及折合率,并计算汇兑损益。
第九条 行业协会(学会)的一切财务收支,都要纳入本单位财会部门帐目,不得以任何名义设小金库。有关小金库的具体内容和不属于小金库的具体范围,以及对私设小金库的违纪处分按国家有关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会设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档案,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有关对行业协会(学会)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基本要求,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执行。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学会)的会计机构,应当同本单位事业规模、人员编制以及担负的会计工作任务相适应。
事业规模不大、会计业务不多的单位,可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但应配备兼职会计员和出纳员,也可以委托企业或其他单位代管。
凡是配备的会计兼职人员,都必须首先把会计本职工作做好,不得把会计工作挤掉。
委托企业或其他单位代管的,应事先签订代管协议,明确双方的工作关系、责任手续制度等,防止造成混乱。
受托单位在办理协会(学会)的会计工作中,亦应执行本办法。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学会)应确定1名领导主管财会工作,各项支出,按理事会授予的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学会)应选派政治业务素质好,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会计工作。并加强领导。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支持和保障会计人员依法正确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权限。会计人员要贯彻执行《会计法》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学会)应建立健全会计、出纳人员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会计员和出纳员的分工,应当贯彻“钱帐分管”的原则,由2人分别担任,不得由同一个人兼管。
第三章 会计科目
第十六条 会计科目是设置帐户、核算业务内容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检查行业协会(学会)资金活动情况和结果的总帐科目,各单位应统一使用,不得随意变动,对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用。总帐以下的明细科目,除有规定的以外,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设置。
第十七条 会计科目编号是为了便于查找应用和适应电算化的需要设置的。各单位在应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可以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也可以只使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写科目编号,而不用会计科目名称。
第十八条 会计科目名称及编号规定如下:
会计科目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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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序号 │ 编 号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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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101 固定基金 ┃
┃ ├───┼────────────────────────┨
┃ │ 2 │ 102 折 旧 ┃
┃ 资 ├───┼────────────────────────┨
┃ │ 3 │ 105 上级拨款 ┃
┃ 金 ├───┼────────────────────────┨
┃ │ 4 │ 111 应付款 ┃
┃ 来 ├───┼────────────────────────┨
┃ │ 5 │ 117 预收款 ┃
┃ 源 ├───┼────────────────────────┨
┃ │ 6 │ 121 会费收入 ┃
┃ 类 ├───┼────────────────────────┨
┃ │ 7 │ 122 业务收入 ┃
┃ 科 ├───┼────────────────────────┨
┃ │ 8 │ 123 其他收入 ┃
┃ 目 ├───┼────────────────────────┨
┃ │ 9 │ 131 专业基金 ┃
┃ ├───┼────────────────────────┨
┃ │ 10 │ 140 业务收益(结余) ┃
┠───┼───┼────────────────────────┨
┃ │ 11 │ 201 固定资产 ┃
┃ ├───┼────────────────────────┨
┃ │ 12 │ 204 库存物资 ┃
┃ ├───┼────────────────────────┨
┃ │ 13 │ 223 拨出经费 ┃
┃ 资 ├───┼────────────────────────┨
┃ │ 14 │ 224 经费支出 ┃
┃ 金 ├───┼────────────────────────┨
┃ │ 15 │ 225 业务支出 ┃
┃ 运 ├───┼────────────────────────┨
┃ │ 16 │ 226 其他支出 ┃
┃ 用 ├───┼────────────────────────┨
┃ │ 17 │ 227 待摊费用 ┃
┃ 类 ├───┼────────────────────────┨
┃ │ 18 │ 232 银行存款 ┃
┃ 科 ├───┼────────────────────────┨
┃ │ 19 │ 233 现 金 ┃
┃ 目 ├───┼────────────────────────┨
┃ │ 20 │ 234 有价证卷 ┃
┃ ├───┼────────────────────────┨
┃ │ 21 │ 237 应收款 ┃
┃ ├───┼────────────────────────┨
┃ │ 22 │ 240 收益(结余)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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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会计科目的主要核算内容和方法规定如下:
101 固定基金:本科目核算行业协会(学会)用各种资金购买、自制、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固定产资产所形成的固定基金,增加固定基金记贷方,减少固定基金记借方。贷方余额反映单位拥有固定资金原价总值。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单位,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固定资产净值。
不提折旧的单位本科目与资金运用类的“固定资产”科目为对应科目。
102 折旧:本科目核算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记贷方,固定资产调出、变卖、报废时,按已提折旧记借方。贷言余额反映单位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本科目和“规定基金”科目与资金运用类的固定资产”科目为对应科目。
105 上级拨款:本科目核算由上级协会或主管部门拨入的业务经费或专项拨款、拨入时记贷方,缴回或冲销时记借方。平时,贷方余额反映上级拨款的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应列本科目冲销的经费支出的全年支出数,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尚未核销的拨款余额。
111 应付款:本科目核算各项应付及暂存款项。明细科目设置“应付工资”、“应付锐金”(下设税种名称),其他各项应付、暂存款按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帐户。发生时贷记本科目,冲减或结算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应付及暂存款数额。
117 预收款:本科目核算刊物、资料和各项有偿服务的预收款。明细科目按预收款的项目名称设置。收记预收款时,贷记本科目,项目完成转入“业务收入”科目或退还时,借记本科目。
121 会费收入:本科目核算会员单位按规定交纳的会费。下级单位按规定比例向上级单位交纳的会费,也应在本科目核算,收入时记贷方,上交会费和年末与“经费支出”科目冲销时记借方。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会费收入结余额。
122 业务收入:本科目核算协会的各种业务收入。明细科目应设置:
①出版刊物收入;
②书刊发行收入;
③咨询服务收入;
④培训收入;
⑤展览收入;
⑥其他服务收入。收入时记贷方,冲销转出数时记借方。
期末,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部转入“业务收益(结余)”科目。转帐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123 其他收入:本科目核算非专业业务收入捐赠、赞助、财产、盈余等。收入数记贷方、冲销转出数记借方。
期末,本科目的贷方余额(捐赠、赞助除外)全部转入“业务收益(结余)”科目。
131 专项基金:本科目核算专用各项资金的收支明细科目按“收益(结余)分配”等项目设置。由“收益(结余)”科目转入数,贷记本科目,支用时借记本科目。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等各项基金也在本科目设明细核算。
140 业务收益(结余):本科目核算各项业务收入的收益和结余结转收入时,借记“业务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支出”科目,结转“其他收入”、、其他支出”或结余时,与结转 业务收支相同。本科目贷方余额为收益,借方余额为亏损。
本科目不反映本年业务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情况。本年业务收益(或亏损)的分配通过“收益分配”科目核算。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与“收益分配”科目的余额对冲。本科目无余额。
201 固定资产: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取得的固定资产一律使用本科目核算。固定资产增加记借方,固定资产减少记贷方。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现有固定资产原值的总额。本科目与资金来源类的“固定基金”、“折旧”科目为对应科目。
204 库存物资:本科目核算购入的各种材料物资。材料物资验收入库记借方,领用出库时记贷方。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物资总额。
随买随用的办公用品和零星材料,可在购进时直接记入“经费支出”和“业务支出”中。
223 拨出经费:本科目核算上级单位对所属单位的经费拨款。拨出时记借方,年终根据批准的所属单位决算实际支出数,记入本科目贷方。借方余额反映对所属单位尚未核销的经费拨款。
224 经费支出:本科目核算协会(学会)的日常各项开支。明细科目应设置:
1.办公费(含邮电费);
2.工资;
3.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4.津贴补助;
5.劳务费;
6.购置费;
7.取暖降温费;
8.差旅费;
9.会议费;
10.水电费;
11.修理费;
12.业务活动费;
13.税金;
14.利息支出;
15.其他。各项支出数记借方,冲销转出数记贷方。
年终结帐时,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会费收入”科目借方。由上级拨款的单位,则在决算经批准后转入“上级拨款”科目借方。
225 业务支出:本科目核算各项有偿服务的支出。明细科目应按照服务项目设置。支出时,记入借方,冲销转出数记贷方。经税务机关鉴定,如有需要照章纳税的业务项目在期末计算本期应交纳的税金,应交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款─应交税金”科目,交纳时,借记“应付款─应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定期或年终结帐时,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业务收益”科目的借方转出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226 其他支出:本科目核算与专业支出无关的各项开支,如财产损失等。发生时记借方,转出数记贷方。
定期或年终结帐时,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业务收益(结余)”科目的借方。
227 待摊费用:本科目核算本期支出但应由以后各期受益的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等。本科目按发生费用的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发生时记借方,摊销时记贷方。本科目余额反映已支出而尚未摊销的费用净额。
待摊费用分摊期限应与各期受益大小基本适应,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最多不超过二年。
232 银行存款:本科目核算协会(学会)各种奖金来源的银行存款。存入银行时记借方,从银行支取时记贷方。
233 现金:本科目核算协会(学会)的库存现金,收到现金记借方,付出现金记贷方。借方余额反映现金的库存额。
234 有价证券:本科目核算购买的国库券和其他有价证券。购进时记借方,兑付证券本金时记贷方。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兑付的库存有价证券本金。
237 应收款:本科核算应收和暂付款项。明细科目按款项性质、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款项发生时,借记本科目;款项结算或收回时,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应收、暂付款项。
240 收益(结余)分配:本科目核算业务收益(结余)的分配情况。按“业务收益(结余)”等项目设置的分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
年终,将本科目的余额与“业务收益(结余)”科目的余额对冲,借记“业务收益”,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年终无余额。
第四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
第二十条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登记帐簿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种:
一、原始凭证是发生经济事项的唯一合法证明,分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两种,主要有:存、取款单据、借款单据、支出报销单据、收款单据、发货票等。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和填制日期、填制凭证的单位公章和填制人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本单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尚须有验收人签章)。
二、每笔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者填写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收到原始凭证后,应认真进行审核,遇有伪造涂改凭证、虚报冒领等行为,应拒绝办理,并向有关领导报告。对于内容不全,手续不齐,数字有差错的凭证,应予退回,补填或更正。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后,才能据以填制记帐凭证。
各种原始凭证,属于有计划、有预算、有开支标准制度的,可由会计主管人员或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属于临时性、特殊性、数额较大的,由理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
三、记帐凭证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加以归类整理填制的,它是登记帐簿的依据。记帐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各种记帐凭证,必须填明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名称、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经过制单人和有关人员签章后,据以记帐。
总帐科目汇总表是登记总分类帐的依据。会计人员应定期编制,根据业务量的大小,可以按周、按旬编制,但每月至少要编制一次。会计人员把当期的记帐凭证,按照会计科目,分借方、贷方计算出本期发生额合计数,填入总帐科目汇总表。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帐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运用会计帐户,全面、系统、连续地序时登记经济活动情况,反映资金、财产增减变化和财务成果的簿籍。是反映和监督各项收支、往来帐款和保护资金财产安全的核算工具,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各单位应按管理和核算要求设置和登记帐簿。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设置以下各种帐簿:
一、总分类帐。总分类帐是考核资金活动情况,平衡帐务,控制核对各种明细帐、日记帐的重要帐簿。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开立帐户,根据记帐凭证或总帐科目汇总表记帐。一般应使用三栏式订本帐。
二、明细分类帐。明细分类帐是与总帐平行登记各科目的明细分类帐,是记录资金活动详细内容的帐簿,是总分类帐的分析说明。各单位应设置以下各种明细帐:
(1)拨款明细帐 是反映上级单位与下级单位之间的拨入、拨出明细帐。上级单位应设置“拨出经费明细帐”,按所属单位名称设户,下级单位的“上级拨款”科目,可不设明细帐,用总帐代替。一般可采用三栏式帐簿。
(2)各种支出明细帐 是反映具体开支项目的明细帐。各单位都应设置“经费支出明细帐”和“业务支出明细帐”。经费支出明细帐,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明细科目设户或设专栏。业务支出明细帐应按服务项目和支出性质的不同设户,或者设专栏。一般可采用多栏式帐簿。
其他支出如会计事项不多的,可用总帐代替明细帐。
(3)各种收入明细帐 是反映具体收入项目的明细帐。各单位应设置“会费收入”、“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明细帐。业务收入明细帐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明细科目设户或者设专栏。会费收入和其他收入不多的可用总帐代替明细帐。
(4)各种往来款项明细帐 是作为结算债权、债务之用的明细帐。各单位应设置“应付款”、“预收款”和“应收款”明细帐,按项目或按单位和个人名称设户。一般应采用三栏式帐簿。
(5)固定资产明细帐 是具体核算和控制各种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的明细帐,按固定资产类别和名称设帐户,亦可用“固定资产卡片”代替。
(6)库存物资明细帐 是核算各种材料物资的收、发和结存情况的明细帐,按物资的分类和品种设帐户。
(7)专用基金明细帐 是核算各项专用基金收支的明细帐,按本办法规定的明细科目设帐户。
(8)待摊费用如项目不多,可用总帐代替明细帐。业务收益和收益分配应分别设置明细帐,按规定的明细科目和有偿服务项目设户。
三、日记帐 是作为结算和控制各项货币资金余存之用的帐簿。日记帐一律使用订本式,不得使用活页式。
日记帐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出纳日记帐,有价证券会计事项不多的单位,可用总帐代替明细帐。
第五章 货币资金核算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协会(学会)的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协会(学会)的各项资金往来,除必要的小额现金收付以外,都必须存入同家银行,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第二十六条 协会银行存款的核算管理规定如下:
(一)协会的全部资金都在银行开立“银行存款”帐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户存取;也不得作为“储蓄存款”,用储蓄存折存取款项。
(二)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银行帐户管理原则:
(1)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接受银行监督。
(2)银行帐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准出租、出借、套用或转让。
(3)各单位应严格管理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必须严格领用注销手续。领用时,由领用人填写“支票领用单”,填明用途、余额和报帐日期,经有关领导批准,并经会计主管审核签字后,交出纳员办理。出纳员在支票上写明签发日期、款项用途和规定限额后交领用人签收。领用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报帐,并不得变更用途和转让他人使用。
支票存根应填写的事项必须填写,并由领取人签章。支票存根和向银行送存款项的凭证存根,一律作为会计原始凭证附在记帐凭证之后,不得散失废弃。保证帐帐、帐款相符。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的现金收付应当严密手续,加强管理保证安全。
(一)各单位的现金除按开户银行核定的限额留作库存备用之外,都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不得超过核定限额。
(二)各单位的现金收付,除发给个人的工资补贴、劳务费、预借自带的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收支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不得用现金直接支付。也不得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互相用支票调换现金。
(三)出纳员收付现金后,应在收、付款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载,并在当天入帐。每日业务终了前应将当天收支结清,核对帐面余额与实际库存是否相符。发现不符,要查明原因,必时法理。不准以借据或白条抵顶库存现金。
第二十八条 有价证券是国家和国营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信用凭证,一般包括“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等。
第二十九条 协会(学会)只购买“国库券”,不购买其他有价证券。购买有价证券,应当遵守以下各项原则:
(一)购买有价证券的资金来源,只能使用本单位的自有资金,不能用会费收入和拨款购买。
(二)购买的有价证券,应作为货币资金妥善保管,保证帐券相符。
(三)有价证券兑付收回本金时,冲减证券库存,存入银行;利息部分列入“其他收入”科目处理,不在“有价证券”科目核算。
第六章 各项收支的核算与管理
第三十条 协会(学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有偿服务收入。包括咨询服务、出版刊物、编印资料、书刊发行(文字书刊和音像书刊)、开展培训、举办展览等收入,以及承办政府和其他单位委托工作取得的收入。
(三)资助和捐赠。
(四)利息收入。协会资金存入银行后由银行按规定存款利率支付的利息。
(五)其他正当收入。
关于资助和捐赠:
(一)不得以资助和捐赠为名向会员单位搞摊派。
(二)接受捐赠的实物,应作价入帐,加强管理,严防流失。接受资助的钱款,在“其他收入”、“资助收入─科目核算”。资助款的使用,应严加控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防止铺张浪费。资助款如有结余,可弥补经费不足,亦可结转下年使用,不结转“业务收益(结余)”,以纳入“收益分配”。
第三十一条 协会(学会)的支出项目:
(一)为实现协会(学会)任务开展活动的开支。
(二)由协会(学会)负担的工作人员工资、奖金及福利的开支。
(三)解决必要的办公条件所需费用的开支。
(四)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作咨询讲课时的付酬。
(五)其他所需正当开支。
第三十二条 协会(学会)组织收入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会费收入必须按协会章程规定标准收取。
(二)开展有偿服务的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民政部民社发(1989)59号文件“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条的规定,开展业务的具体项目应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有偿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调确定。
(三)协会(学会)不得滥收费用,亦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四)主管部门不得在协会(学会)乱收乱支、发钱发物。
第三十三条 协会(学会)应切实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并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掌握各项开支。承担有偿服务项目,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员应编制收支预算,经主管会计审核,领导批准后执行。预算应送财务部门一份。
(一)凡国家有规定标准的开支,如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差旅费、会员费的支出,稿酬的支付等,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主管部门或协会所在地的规定。
(二)奖金标准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额度执行,不得超支,特殊情况超发的应经过批准并照章由自有资金交纳奖金税。
(三)劳务费应本着按劳付酬的原则确定标准,并须经理事长审定。劳务费的支付应遵守以下几项原则:
(1)不得随意提高标准,不得任意扩大付酬面。
(2)借调人员不得在借出、借用两个单位同时领取工资性报酬。
(3)付给在职人员的劳务费,应付给其所在单位,由单位酌量付给本人,本单位职工的劳务费可直接支付。
(四)协会(学会)要认真执行本部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如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会议不组织游览,不搞宴请,不发纪念品,等等。要严格控制招待费用开支,接待外来人员一律吃工作餐,一般不得陪餐。工作餐标准按所在地规定执行。
(五)因工作需要购置图书资料,须事先作出预算经主管领导批准,购进后要进行登记,由专人统一管理,部门或个人使用时应办理借阅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协会(学会)应实行预决算制度。年度开始前编制年度预算,并向事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报告。年度预算应于上年十二月中旬前编竣。预算内容包括经费收支、业务收支和专用基金收支三个部分。预算收支应自求平衡,原则上不得编报赤字预算。
协会(学会)在年度终了后要编制年度决算,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报告。年度决算应于次年一月二十日前编竣。
第三十五条 各项收入、支出和业务收益的核算规定如下:
(一)会费收入是核算收取会员单位交来的会费,是协会(学会)日常自身活动所需的经费来源,是经费支出科目的对应科目。年终将经费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予以冲销,会费收入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亦可用于弥补有偿服务项目发生的亏损。如经费支出额大于会费收入时,亦可用业务收益弥补。
(二)“业务收入”和“业务支出”科目,是分别核算协会(学会)各项有偿服务项目的收入和支出的总帐科目。在核算中,除按本办法规定设置明细科目外,还应按每一具体项目进行分项核算,如几个不同的咨询服务项目,应在“咨询服务收入”明细科目中分项进行核算。不能混在一起,以有利考核每一具体项目的成果。“业务支出”科目的核算,也同此办理。
(三)为简化核算,本办法没有规定成本费用科目。每一项目的支出总额,即为该项目的成本费用。收入大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