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几点思考论文论文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正反两方面作用要发挥其积极的一面抑制其消极的一面就必须实施法律控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采取单一的控制监督模式是行不通的必须采取多种方式相结合才能对其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监督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和监督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公民等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加强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论文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之一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幅度范围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通过主观判断而实施的公务管理的权力它是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中所涉及到的一个复杂艰深的理论问题也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运用行政权管理国家公共事务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某些学者甚至认为行政法的发展就是看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控制程度如何如何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已成为现代行政法的重要课题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加强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从法的价值层面来看自由裁量权是实现法的正义和公平价值的必要的补充从实践意义上来说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弥补法律在调整行政领域所产生的缺陷的必要手段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法律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价值就是正义和公平法治的社会必须要有律其法律要实施并且法律应该是良法是体现正义的法律而正义的基础在于严格的规则赋予这种严格的规则以稳定的至上的权威使之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才能避免当权者和执法者不受任何限制随心所欲才能保证正义和公平得以实现这成为推动人类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过渡的最为重要的观念之一但是法律或者严格的规则有许多其自身难以逾越和克服的缺陷这些缺陷又恰是自由裁量权的优势所在在行政领域中更是这样行政事务是多种多样纷繁复杂的各种不同的行政事务有都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这就要求法律必须授予部分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效率上的要求同时立法滞后的缺陷在客观上也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对法律的适用在法定范围内进行解释以此来弥补立法上的缺陷正像有的学者所指出的灵活性是自由裁量权最为显著的特征这些都决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二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监控的必要性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是行政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手段但在运用这种手段的同时又带来以下弊病第一由于裁量具有一定的自由幅度这种自由的权力使行政官员的主观能力作用大大地扩展因此很容易造成以权谋私办人情案等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甚至有演化为人治的危险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违背了法治精神在行政主体自身形象被损害的同时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行政主体挑战法律权威的滥用职权行为其最大的危害正在于它使社会公众丧失了对法律与政府的信任而这种信任正是建设法治国家最为需要和宝贵的第二自由裁量权要求执法者的政策水平要高至少应当准确而全面地理解法的精神和立法目的合理作出裁量这与目前中国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政策水平普遍偏低形成矛盾第三由于裁量的自由性往往造成近似的案件由不同的人处理而明显不同从而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平使国家的法治统一受到损害第四合理或适当原则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规则但由于合理适当本身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因而容易造成执法的不合理不适当甚至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正如美国行政法学家施瓦茨说无限自由裁量权是残酷的统治它比其他人为的统治手段对自由更具破坏性所以说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正反两方面作用要发挥其积极的一面抑制其消极的一面就必须实施法律控制正如孟得斯鸠说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自由裁量权能够存在不仅因为它具有必要性也因为它具有公正性能够适应各种具体情况丧失公正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必将灭亡控治并监督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公正行使是保障其存在的绝对要求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监督模式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和监督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公民等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在这一监控过程中要同时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美国法官弗兰克福特曾指出自由裁量权如果没有行使这种权力的标准就是对专制的认可而要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走向专制则显然仅靠传统行政法上的合法性控制是远远不够的要将行政合理性原则提升到与行政合法性原则同等重要的位置合理性不但要求最高效率和最大效益要求行政机关以最少的消耗取得最佳的结果以最适宜的方式达到既定的目标更重要的是要合乎法的原则目的本意和精神等等实际上合理性原则所涉及的是更深层次的合法与否的问题是对行政法治提出的更高的要求也正因为这样行政合理性原则与行政合法性原则是难以截然分开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采取单一的控制监督模式是行不通的必须采取多种方式相结合才能对其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监督按照阶段的不同可以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模式分为三部分一事前控制所谓事前控制是指在行政主体具体运用自由裁量权之前着眼于立法阶段对自由裁量权作出明确的界定对于法无明确具体的规定由公务员借助立法意图立法目的所进行的进行自由裁量应当在立法中将立法意图和立法目的尽量成文化明确化尽可能做到准确把握这些意图和目的避免歧义和模糊同时将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合理性审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极为必要的此外应将对抽象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审查也纳入到立法环节从理论上和行政立法的实际来看抽象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存在是不容否认的二事中控制也就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在执法环节上所作的控制其主要方式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作一定的程序上的限制给予相对方一定的程序上的权利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控制具有现实的重要的现实意义建立一部统一完善的行政程序法是我国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和趋势首先能够促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有效运作保证行政效率其次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公正再次能规范行政权的合理行使有效遏制行政腐败的发生正如王明扬先生所言行政机关掌握巨大权力权力的行使必须公平而且有效率达到公平和效率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机关所使用的程序从抽象的观点来说实体法是基础处于首要地位程序法是执行处于次要地位然而从实际观点来说程序法的重要性超过实体法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一个健全的法律如果使用武断的专横的程序去执行不能发生良好的效果如果用一个健全的程序去执行可以限制或削弱不良效果三事后控制也就是对合法权益被行政自由裁量权所侵害的相对方的事后救济可以分成这样几个方面第一司法审查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我国司法审查主要仍局限于合法性的审查从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看自由裁量行为原则上不进入行政诉讼的视野相应地合理性原则就仅仅只是一项行政法原则而不是一个诉讼法原则但我们知道在现有的各种救济手段中司法救济是最为公正有效的求得司法救济事实地成为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寄以希望的最高方式因此再一次强调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审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极为必要的第二行政复议这仍旧是我国目前乃至今后一定时期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最主要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第三行政赔偿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将不合理的行政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排除在行政赔偿范围之外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所导致的不当行政行为无疑会给行政相对人造成合法权益的损害从法理上讲有损害就应有赔偿如果行政机关不予赔偿就会使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最终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和判决缺乏物质保障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就不能落到实处因此有必要将不合理的行政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也纳入到行政赔偿范围之中第四注重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有权就有责追究因过错所作出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是事后救济的关键离开了责任行政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将失去存在的基础也失去了判断合法合理的意义参考文献石佑启论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翁岳生行政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北京群众出版社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北京商务印书馆张树义行政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