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公司名称:
制订时间: 年 月 日
发布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条 总则
1、目的
为进一步增强员工责任感、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能够促进公司发展战略实施的行为进行鼓励,对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惩戒,从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公司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奖惩原则
(1)奖罚决定要有充分的理由和清楚的证据。
(2)奖罚的轻重与所作贡献、所犯过失的轻重相符。
(3)员工对奖罚决定有申诉的权利。
(4)任何奖罚要以书面做出,由人力行政部出具奖励单或处罚单,并在公司内给予公布。任何口头的奖罚均不具有效力。
(5)本制度所列的各类奖罚可依据情节、主观过错、损害结果、事后补救措施等来从重或从轻处理但不可功过相抵或免除处罚。
(6)如果公司其他有效规章制度对该规定中的行为做出物质奖罚规定时,可以实行双重奖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 全体员工。
2、公司员工出现本制度中的奖励或处罚行为时,均按本规定进行奖罚。
3、公司员工有本制度规定之外的应奖励的行为时,均可比照本制度进行奖励;公司员工违反公司其他行为规范或有不适当的行为,均可比照本制度进行处罚。
第三条 奖励规定
1、奖励分为:嘉奖、记功和记大功。
2、嘉奖
在员工具有以下行为时,公司应对员工给予嘉奖的奖励:(1) 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树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
(2) 认真勤奋,承办、执行或督导工作得力;
(3) 工作勤奋,超额完成工作任务;
(4) 品德良好、足为同仁表率,有具体事迹的;
(5) 其他有利于本公司或公众利益之行为,且有事实为证;
(6) 业余时间坚持自学,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在公司任职期间获取专业证书;
(7) 其他应可受嘉奖的行为。
3、记功
在员工具有以下行为时,公司应对员工给予记功的奖励:(1) 对工作流程或对公司的人事、财务、商品、销售、市场、行政等管理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且建议被采纳者;
(2) 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节省费用、减低成本确有成效;
(3) 检举揭发违反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事件;
(4) 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及财物安全;
(5) 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著;
(6) 担任临时重要任务,能如期完成,并达成预期目标;
(7) 及时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的发生;
(8) 有其它应给予记功的行为。
4、记大功
在员工具有以下行为时,公司应对员工给予记大功的奖励:(1) 对业务、维护或管理等的方法作重大创新、改革、建议或发明,经采纳或施行后,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并取得显著经济效应,并可明确计算其价值;
(2) 对公司发展有重大贡献;
(3) 防止、报告事故隐患、制止、检举或揭发盗窃、破坏公司财物、违规等行为,挽回经济损失,有事实为证的非责任者及挽回其他经济损失的非责任者;
(4) 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才能,品德优良,服务成绩特优,且有具体事迹足以为证;
(5) 有其他应给记大功的行为。
5、视员工所作贡献的大小,以上奖励均可并发一次性奖金及其他物质、精神奖励。多次获得奖励的,可以作为优秀员工的候选人。
6、公司可通过奖励培训、旅游等形式奖励优秀员工。
7、公司实行奖励积分制,嘉奖 分、记功 分、记大功 分、优秀员工 分;依照奖励标准,员工一年内奖励分累计满 分,可晋升一级工资。
8、凡获社会各类奖励或荣誉称号,其待遇按颁奖机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处罚规定
1、处罚分类
(1)甲类过失:警告、记过。
(2)乙类过失:记大过、降级(岗位不变,但薪金级别下降)。
(3)丙类过失:降职、撤职、留用察看(给予一定的考察期,考察期内无任何过失行为的,不再辞退)、辞退。
2、甲类过失处罚规定
(1)员工有以下行为的,即构成甲类过失:(1) 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达 次;
(2) 上班时间非业务接待超过 分钟;
(3) 衣冠不整或所在办公区域脏乱;
(4) 对客户、来宾态度生硬,或对客户、来宾有不礼貌行为;
(5) 工作偷懒、不协助同事或妨碍他人工作;
(6) 因过失导致工作错误但情节轻微;
(7) 行为不合社会道德规范;
(8) 工作时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而饮酒;
(9) 不听主管合理指挥,情节较轻;
(10) 在工作时间做无关事宜、睡觉或擅离职守;
(11) 不遵守公司管理规定或不按公司作业程序办事,但尚未造成损失或影响;
(12) 过失泄露公司秘密,但尚未造成损失或影响;
(13) 未按规定办理报销造成工作障碍;
(14) 同事之间谩骂吵架、恶意攻击,但情节尚轻微,且认错态度良好;
(15) 加班、值班人员未按规定执行勤务,但尚未造成损失;
(16) 其他类似的行为或公司认为相当于甲类过失的行为。
(2)甲类过失一般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罚。公司出具书面处罚单,由员工本人签收。
3、乙类过失处罚规定
(1)员工有以下行为的,即构成乙类过失:(1) 教唆、煽动他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2) 业务过程中有亲属、朋友参与其中不事先汇报;
(3) 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周,致工作或部属发生错误;
(4) 公司遭遇任何灾难或发生紧急事件时,负责部门、个人或在场员工未能及时加以拯救,使公司蒙受损失;
(5) 对各级主管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
(6) 遗失公文(物品)或故意毁坏公物给公司造成损失;
(7) 部门负责人发现所属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行为,不及时制止、未及时向公司报告或有意隐瞒;
(8) 拒不听从主管指挥监督,与主管发生强烈冲突;
(9) 泄露公司机密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
(10) 不遵守公司管理规定或不按公司作业程序办事且造成损失或影响;
(11) 同事之间谩骂吵架、恶意攻击;
(12) 在公司内、同事间赌博及变相赌博;
(13) 加班、值班人员未按规定执行勤务,导致工作延误或造成公司损失;
(14) 行为不检有损公司声誉,或在公司外的行为足以妨碍公司名誉或利益;
(15) 出现某甲类过失,经警告或记过后再犯的;
(16) 拒绝接收或签收公司的处罚单的;
(17) 其他类似的行为或公司认为相当于乙类过失的行为。
(2)乙类过失中提到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均指未达到丙类过失的严重程度的行为,一旦达到丙类过失的严重程度,则按丙类过失处罚。
(3)乙类过失一般给予降级处罚,情节较轻者可给予记大过处罚。公司出具书面处罚单,由员工本人签收。
4、丙类过失处罚规定
(1)员工有以下行为的,即构成丙类过失:(1) 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达 次;
(2) 连续旷工 日;
(3) 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 日;
(4) 故意撕毁公司文书、资料,或遗失重要公文(物品),或故意毁坏公物,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5) 玩忽职守,导致工作出现严重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6) 违反同业竞争规定、私自兼职或私自接受客户财物;
(7) 未按照规定、指示工作或擅自改变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害;
(8)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索取回扣、擅自把公司客户介绍给外单位、进行不道德交易或活动;
(9) 虚报工作成绩或伪造工作记录、帐务、信息,或工作方面弄虚作假、欺骗公司;
(10) 拉帮结派、聚众赌博或吸毒;
(11) 利用公司名义及条件,在外招摇撞骗、谋取私利;
(12) 对同事施以暴力、造谣诽谤或有重大侮辱威胁行为;
(13) 违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14) 盗窃公私财物;
(15) 不服从公司管理、指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16) 过失泄露公司机密,造成重大损害者;;
(17) 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绝密、机密、秘密信息;
(18) 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
(19) 滥用、擅自修改或取消、破坏保密措施;
(20) 未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