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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为激励先进,严明纪律,规范奖惩范围及程序,特制订本制度。
适用范围:全体员工。
奖惩原则:奖惩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奖罚分明;对员工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2奖励制度
2.1 本公司对员工奖励分为:嘉奖、小功、大功。
2.1.1一年内三次嘉奖相当于一次小功。
2.1.2一年内三次小功相当于一次大功。
2.1.3对同一件事情连续为之,奖励时在前一次基础上增加1倍奖励。
2.1.4对于受奖励之员工,在《公司宣传栏》中以公布照片、事迹的形式在全厂范围内通报表扬。
2.2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给予嘉奖:
2.2.1在工作岗位中尽职尽责,创造优异成绩者。
2.2.2 维护集体荣誉有具体事迹者。
2.2.3主动把拾到钱物归还失主之拾金不昧者。
2.2.4见义勇为,参与求援或救护工作,精神可嘉者。
2.3有以下表现之一的员工,应给予小功奖励:
2.3.1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2.3.2代表公司参加对外竞赛,成绩优异者。
2.3.3揭发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之案件。
2.4有以下表现之一的员工,给予大功奖励:
2.4.1 遇有意外事故或灾变,奋不顾身,极力抢救,因而减少公司损失者。
2.4.2维护厂区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实际功绩者。
2.4.3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2.4.4不畏暴力威胁,奋勇执行任务者。
2.4.5有其它较大功绩,足为其它员工楷模者。
2.5 对公司生产管理、系统建设等有改善作用的合理化建议,按《改善提案实施管理办法》中规定进行奖励。
2.6劳动竞赛根据劳动竞赛委员会确定项目按当次制订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2.7业绩、能力、态度综合考察优秀的,按《评价管理制度》中规定进行调整奖励。
3.惩罚制度
3.1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警告、记过、辞退。
3.2员工有以下行为给予警告处分:
3.2.1 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情节较轻
3.2.2 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情节较轻
3.2.3 因自身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3.2.4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未造成事故和损失者
3.2.5 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
3.2.6 浪费公物情节轻微的
3.2.7携带公司规定不得带入工作场所之物品进入工作场所,情节轻微的
3.2.8未按要求穿防静电服和防静电鞋进入车间的.
3.2.9 乱扔垃圾、烟头、矿泉水瓶、易拉罐等
3.2.10 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而拒绝保安或管理人员查询或不出示厂牌的,情节轻微的
3.2.11宿舍内不整洁的、不卫生的
3.2.12上班时非工作原因使用QQ聊天的
3.2.13上班时服装或制服不整洁
3.2.14随便吐痰、乱扔杂物破坏环境卫生
3.2.15未经批准使用不属自己使用之机器设备
3.2.16不保持工衣柜或内整洁
3.2.17下班后不按规定切断电源
3.2.18下班后不关电脑和本区域空调的
3.3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3.3.1 因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
3.3.2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
3.3.3 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或进入宿舍范围内。
3.3.4违反公司规定带进、带出物品。
3.3.5不服从上司合理的工作安排和调动,情节轻微者
3.3.6上班前不参加班会,或故意在会上扰乱秩序的
3.3.7撕毁或破坏公司公告或未经允许在公司内张贴私人告示
3.3.8 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躺卧、睡觉者
3.3.9携带利器、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者进入公司的
3.3.10不按规定准确、真实、及时的填写生产原始记录单及各种原始单据的
3.3.11未经允许动用公司车辆办私事
3.3.12提供虚假的医疗证明
3.3.13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品
3.3.14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4员工有以下行为为严重违纪行为, 给予辞退处分,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4.1偷窃或非法占有客户、公司或其他员工的财物,无论价值多少
3.4.2受聘时提供虚假资料
3.4.3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
3.4.4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物
3.4.5故意泄漏技术、营业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损害
3.4.6不服从合理工作安排和调动(包括工位调动、白/夜班转班调动),且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3.4.7伪造、编造或盗用公司印章者
3.4.8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3.4.9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3.4.10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管理人员威信,影响恶劣的
3.4.11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3.4.12在社会上违法乱纪,被收容审查或追究刑事责任
3.4.13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3.4.14一个月内累计三个工作天中或连续三个工作天有旷工行为者
3.4.15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管理人员,严重扰乱公司秩序
3.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