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学校决定在岗位聘任的基础上,根据《广东省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原校内生活补贴)和其他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各类奖励、中外合作办学和创收等)。实施范围为我校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
第二章 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第三条 基础性绩效工资分为岗位津贴和节日补贴。岗位津贴主要体现岗位职责和基本工作量,原则上按个人所聘岗位对应的《广东省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岗位津贴标准执行,按月随工资发放。节日补贴在绩效工资总量内,按国家节假日规定及学校实际发放,发放总额不超过省直机关水平。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根据学校岗位设置中有关文件规定的岗位职责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经考核未完成年度岗位职责者,按比例减发岗位津贴。减发办法及标准由各二级单位制定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减发的岗位津贴纳入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
第三章 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