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集团财务总监管理规定
遵照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沪委组(1997)770号“关于《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条例》的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上海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企业内部监控机制;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总监,是指由(集团)公司聘任的,对所属大中型企业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公司:
㈠ 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2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企业。
㈡ 对外投资控股或实际控股的单位。
第二章 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
具有坚定正确的理想和信念,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㈡ 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遵纪守法,原则性强,廉洁奉公。
㈢ 具有扎实的企业财务专业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基础知识,具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经济、财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㈣ 具有较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