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集团财务总监管理规定
遵照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沪委组(1997)770号“关于《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条例》的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上海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企业内部监控机制;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总监,是指由(集团)公司聘任的,对所属大中型企业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公司:
㈠ 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2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企业。
㈡ 对外投资控股或实际控股的单位。
第二章 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
具有坚定正确的理想和信念,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㈡ 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遵纪守法,原则性强,廉洁奉公。
㈢ 具有扎实的企业财务专业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基础知识,具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经济、财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㈣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㈤ 一般应具有经济管理中级职称,并有取得中级职称后三年以上的财务、会计和审计专业工作经历。
㈥ 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备财务总监任职资格。
㈠ 曾因渎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
㈡ 曾违反财经纪律、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 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由(集团)公司干部人事部会同资产财务部认定,在适当时候,实行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财务总监一般应设专职,不得由经营者或财务、会计、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 财务总监的职责
第八条 财务总监的主要职权
㈠ 组织并监控企业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
㈡ 参与拟订有关企业经营的重大计划、方案,包括年度预、决算方案、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投融资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
㈢ 参与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活动;
㈣ 对企业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㈤ 审核企业的财务报表、报告,确认其准确性,并报送(集团)公司;
㈥ 及时发现和制止企业违反国家财经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集团)公司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报告;
㈦ 定期向(集团)公司报告企业的资产运作和财务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质询;
㈧ 监督、检查企业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有权向企业提出审计建议;
㈨ 企业财务负责人员和关键岗位、重要岗位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必须事先征求财务总监的意见,并报(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确认;
㈩ 每月参加(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工作例会,并通报重大财务事项;
(十一)(集团)公司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财务总监的主要责任:
㈠ 对(集团)公司管理的国有资产负责,保证企业财务会计活动的健康运行,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㈡ 对企业财务报表、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㈢ 对参与拟订的计划、决策失误所造成的企业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㈣ 对未能发现和制止企业违反国家财经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㈤ (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建立经营者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须联签批准方为有效的主要事项有:
㈠ 提供限额范围内贷款保证、债务担保、资产抵押。
㈡ 在限额范围内提取现金。
㈢ 通过银行办理限额范围内的转帐结算。
㈣ 在限额范围内的不良资产处理。
㈤ (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需要联签的事项。
㈥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经营者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细则,规定各项联签事项的限额范围,并报(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备案。
第四章 财务总监的聘任、解聘和任期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人选由(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提名报主管的干部人事部审核,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并经经理办公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