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集团财务主管委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9号]和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沪委组(1997)77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有色(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实行财务主管委派制度,对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强化企业内部监控制约机制,保护所有者权益,具有极其重要意义。
第三条 实行财务主管委派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财务会计工作秩序,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改善企业经营,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国家正当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集团)公司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财务主管委派范围和任职资格
第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公司和重点投资的单位,除已单独设置财务总监的单位,均实行(集团)公司直接委派财务主管的制度。
第五条 财务主管受(集团)公司聘任和委派,代表(集团)公司履行对本单位的财务机构的领导,并接受国家财政审计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 财务主管及会计人员依法行使会计职权,并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