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水综合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httpwwwlegalinfogovcnzt20070104content506417htm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号的精神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保障水工程的安全运行规范水利旅游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三月三十日httpwwwlegalinfogovcnzt20070104content506417htm1第一章总则httpwwwlegalinfogovcnzt20070104content506417htm2第二章申请与受理httpwwwlegalinfogovcnzt20070104content506417htm3第三章审批与变更httpwwwlegalinfogovcnzt20070104content506417htm4第四章监督检查httpwwwlegalinfogovcnzt20070104content506417htm5第五章奖罚httpwwwlegalinfogovcnzt20070104content506417htm6第六章附则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httpwwwlegalinfogovcnzt20070104content506417htm和水生态环境保障水工程的安全运行规范对水利旅游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httpwwwlegalinfogovcnzt20070104content506417htmhttpwwwlegalinfogovcnzt20070104content506417htmhttpwwwlegalinfogovcnzt20070104content506417htm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httpwwwlegalinfogovcnzt20070104content506417htmhttpwwwlegalinfogovcnzt20070104content506417htm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httpwwwlegalinfogovcnzt20070104content506417htm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号中关于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利用江河湖库水域水体及相关联的岸地岛屿林草建筑等风景资源组织开展旅游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的涉水旅游项目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实施机关为水利部水利旅游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跨行政区域的水利旅游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水利旅游项目经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水资源规划服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指挥二保障水资源安全三保护水生态环境四维护水工程安全运行五保障游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六达到开展水利旅游活动的各项要求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凡在已被批准为省级水利风景区或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的景区中开展涉水旅游项目的可不再履行报批程序但须到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须提交省级水利风景区或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的审批文件和景区规划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第六条申请人申请设立水利旅游项目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申请书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所编制的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有水利旅游环境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审查意见三相关联的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同意文件四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二申请事项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申请三申请事项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受理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三章审批与变更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水利旅游项目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必要时应当在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专家评审或进行听证并形成评审或听证意见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及相关联的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一条经批准设立的水利旅游项目要求变更批准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审批实施机关对于符合条件标准的变更要求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实施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履行对水利旅游项目的监督管理责任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一水利旅游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内容等是否按审批文件要求付诸实施二水利旅游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是否影响防汛抗旱水质水生态环境和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及其影响程度三开展水利旅游活动的各项条件是否具备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游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宣传和防护措施是否落实四水利旅游项目是否履行了水利风景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义务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实施机关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应立即对批准设立的水利旅游项目予以撤销一审批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批准决定的二超越职权做出批准决定的三违反程序做出批准决定的四对不符合条件标准的申请给予批准的第十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实施机关或其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对批准设立的水利旅游项目予以撤销一以欺骗手段取得批准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利旅游项目性质规模和内容的三未履行水利风景资源保护义务的四组织开展水利旅游活动不当造成水污染水生态环境破坏或影响防汛抗旱及水工程安全运行的情况之一者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水利旅游项目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时可以直接责令停止水利旅游活动或限期整改第五章奖罚第十七条在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利用水利风景资源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依法取缔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审批实施机关及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造成的当事人损失予以赔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审批实施机关不按规定要求审批的二审批实施机关没有明确管理机构和责任没有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三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没有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