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实行为概念考论文论文摘要行政事实行为是与行政法律行为相对而言的一类行政行为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可能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造成实际的影响从外延来看包括行政机关的日常建设和维持行为执行性行为咨询和通告行为非正式行政行为和违法的暴力侵权行为论文关键词行政事实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民事事实行为法律效力随着国家向服务行政与给付行政发展行政事实行为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究竟行政事实行为的内涵与外延如何界定对其造成的损害如何救济不仅属于立法上的灰色地带也常常被理论界所忽略囿于篇幅的限制本文仅仅探讨行政事实行为的内涵问题一行政事实行为概念的演进在德国魏玛共和时代著名行政法学家耶律纳克提出单纯高权行政一词可谓是行政事实行为最早的萌芽所谓单纯高权行政是指与市政有关的房屋街道公园水库等建筑技术方面的行为以及行政机关用文字发行的劝导如警察为避免车祸所发行宣导交通安全之指针提供民众调解及法律咨询等有助于社会和谐的行为1当代德国行政法学主流教科书认为行政事实行为是指只直接产生事实效果在一定条件下也产生法效果的行为2但无论行政事实行为能不能产生法律效果学者们都不否认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意义行政事实行为的违法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