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信仰的养成论文论文关键词宪法宪法信仰宪法信仰养成论文论文摘要塑造全民的法律信仰是实现国家法治的必由之路我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本应该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司法适用性而实践中却往往成为空中楼阁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没有在全民中养成宪法信仰因此养戍公民的宪法信仰极为重要这一法律活动是信仰主体和信仰对象的互动过程既要增强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观念又要制订出良好的宪法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不仅在于制定良好的法律还需要树立法律的权威需要人们对法律尤其是宪法存有发自内心的崇拜和信仰如此则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成为人们的自觉法律权威和宪法权威才算真正树立正如法国思想家卢梭所讲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于是在现阶段我国法治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学者们所担心的是缺乏信仰支持系统的法律纵然制定的再多终究涵化不成一种民族精神从而也无法支持一场以法治为终极目标的改革的成功我国的宪法即处在这样的尴尬境地高高在上却又可有可无关键就在于我国没有养成宪法的信仰一我国没有养成宪法信仰的原因现阶段宪法信仰的缺失已经影响到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有宪法而无宪政的难堪让人们深刻反思我国长期以来阻却宪法信仰养成的根本原因一中国传统意识形态和法律文化的影响在儒家学说思想的引导下中国传统社会以宗族制度为核心社会中最重要的几个方面包括内在的儒家学说伦理观念等思想因素以及外在的专制体制社会等级制度等制度因素无不与宗族观念宗族制度密切相关自然也影响到国家法律的生成和发展比如法律对家长族长的实体特权和诉讼特权的确认并最终使人们形成一种崇尚权力的心态和盲从权力的习性现如今主要表现为民众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敬畏和对行政职权的倚重反之是对法制的不信任和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历代统治者们其实也都非常重视法律的运用和发展但古代法律法即刑也法律就意味着刑法与刑罚即便在一些民事经济领域刑法与刑罚也涉及其中使本来由民事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都烙上刑的印迹且滥用法律现象的普遍和残暴更使得民众对法这个庞然大物产生了恐惧厌恶以至排斥的心理加之我国一直缺乏宪法文化和宪政精神由此无法养成公民的宪法信仰二我国现行宪法不尽完善首先对宪法本质存在认识偏差长久以来中国学者对宪法的认识聚焦在统治阶级维护统治的工具上并从政治角度把宪法作为国家的象征突出宪法对于国家存在形式上的重要性而忽视对宪法真正价值理念的认识范忠信曾在法律工具主义批判一文中指出一讲到法律的概念本质就是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调节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手段尽管法理学界已经修正了这种定义但一些普法宣传各种法律考试辅导书中小学课本中的法律常识还坚持这些说法工具主义说在肯定法律的工具性的同时暗含了人对于法律的控制进而弱化了法律的价值和地位以至于形成这样一种宪法观念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可以随时被修改只要是有利于治国和安邦的内容全部写进宪法在这样的思维模式之下人们最终信仰的还是人而不是法律第二我国宪法长期存在纲领性宣示性的条文过多具有实质性意义的条文偏少的问题过多使用文学化生活化的语词和修饰缺乏理性化和精确化的法律用语但是光有美好的理想和宣言没有现实利益的保护宪法是无法得到人们尊敬的第三宪法内容不能完全反映时代的要求但凡成文法都不可避免地落后于实际宪法也是一样因此产生了很多法律技术来弥补这一缺陷如宪法修改宪法解释等我国社会变化日新月异必然要求法律体系与其相对应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其稳定性固然是其权威性的来源但是面对社会的深刻变革宪法也不得不对一些根本性问题的变迁作出反应否则绝不是优良宪法的品性我国宪法经过了几次重要的修改特别是2011年修正案对人权私有财产土地征收征用等问题做了全新的诊释虽然在迁徙权罢工权婚姻家庭以及言论自由等问题上仍没有完全应对现实但终究已经给了学者们很大的鼓励更给了普通民众很大的信心第四宪法的内容缺乏有效的利益导向在资源相对稀少的世界人们作为自已利益最大化的最佳判断者必然有趋利弊害的天然倾向这种利益的导向也必须反映在宪法当中如2011年修正案中增加对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但总体上仍显不足第五现实中忽视对宪法的宣传以言代法靠政策办事等现象的存在都冲击着宪法的权威消解着宪法信仰而公民权利保护的最后屏障司法也未赋予宪法作为一部法律的直接与实际效力使宪法在保障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显得苍白无力由此人们更重视具体法律对自身的影响作为母法的宪法却被束之高阁宪法仅仅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它无法兑现对人们的各种承诺二如何养成公民的宪法信仰人是有理性的除了人自身之外不存在任何的权威但是某些公共领域里权威的存在又成为必要的例外因为它的权威来自于人的理性本身人们承认一个权威的前提是它必须具有正当性宪法也必须有其正当性在正当性的前提下宪法信仰逐步养成的过程是作为宪法信仰主体的公民和宪法之间的互动过程一宪法信仰的主体是国家公民宪法信仰的养成第2页从主体角度而言应着力于加强公民的主体意识以及其对宪法价值的感受认同进而提升公民的守法精神公民的主体意识是在法治状态下公民对自身权利和地位的自觉意识它使公民意识到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公民的主体意识包括公民的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平等意识等主体意识同时又意味着完全体现人的尊严的人格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这就产生了权利观念权利是法的内核没有对权利的要求也无法产生对法的需求和对法律的渴望权利意识的增强导致对法律的认识与对其价值的认同有利于人们法律信仰的生长反之对法律的信仰也必将推动人们权利意识的扩张从而又推动法律意识的增强宪法和法律的发展过程必然是由注重国家集体各种社会组织的权利保护转到对自然人法人等私权利的保护上来倡导和确立以权利为核心的社会关系以此不断强化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法律信念这是宪法信仰的基础之一同时宪法对公民权利的维护和保障也进一步强化了公民的权利意识正因为宪法反映了人们最高的价值追求并以国家的根本法作为载体以最高的法律效力作为保障它就存在了人们信仰它的价值基础公民就是通过对宪法价值的感受和认同从而形成法治观点和宪法信仰可见对宪法的信仰归根结底是基于宪法体现着信仰主体的价值追求并能帮助他们实现价值理想此外宪法信仰并不是一句口号而是实实在在的一种社会法律现象体现为公民对宪法的尊重和遵守从内心表现来说要培育公民的守法精神即公民是基于对宪法的内在价值的认同而自发形成的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原动力是出自内心地视遵守宪法为道德自觉的主观理念只有这样宪法信仰才能真正树立二被信仰的宪法必须是良法关于良法古今中外的学者提出了多种理论观点古典自然法学派以理性平等自由人权作为良法的主要标准认为恶法非法他们的理论观点至今仍然是西方法理学体系中良法理论的基础新自然法学派传承古典自然法思想不论是富勒的程序自然法德沃金的政治道德还是罗尔斯的社会正义都认为法律应该遵循道德准则并为良法增加了程序价值标准从而把良法标准的内容和形式特征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揭示我国有学者从发展的观点出发试图以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正当性四大标准来界定良法有学者认为规律科学性人道正义性方便效益性应是法律成为信仰对象的三要素也有学者认为法律须具备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型三种不可缺少的内在品格在当代中国有法可依是实行法治的前提要件良法善治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内在要求反映在立法层面上就是要求立法者要努力生产出更多的良法逐步建构中国良性的法律体系首要的就是一部良好的宪法良好的宪法必须是正当的宪法符合自然正义正义作为法律的最高目的作为区别良法恶法的标准始终是法律进化的精神驱力宪法应成为人们谋求正义的最高依据或者说是人们获得正义的最好保障同时宪法要体现它的有效性或适用性作为根本法宪法有很强的政治性但它仍然是法具备法律效力违反后存在处罚与救济宪法可以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方面生效它的生命力必须在动态地运行中体现当宪法还没有进人具体运用过程时人们可能就无法完整地体会宪法存在的社会意义与功能宪法必须使违宪行为得到制裁让公民知道违宪与不违宪是不一样的同时我们必须明确宪法最主要的内容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存在的最终目的宪法里所设计的国家机关存在和运作就是去保护自己国家范围内公民的权利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并不主要因为它规定了国家制度的基本事项而是因为宪法体现着某些根本法则人本和自由这才是宪法为根本法的所在宪法的良善与否成为国家单方面的价值判断并通过国家保障使人们服从实际上宪法的权威不能仅仅靠强制力使人服从这是很危险的也是很不可靠的宪法必须符合某种更为正当而有效的东西要使宪法成为任何人都必须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先得制定出一部好的宪法它的权威不仅来自外在的强制力更多的应该是来自它本身的内在理性否则我们无法寻求公众的宪法信仰因此我们对宪法应该有一个全新的认识转变宪法是国家统治工具的观念坚信宪法是限制国家权力维护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宪法信仰的主体和对象应该是良性互动的公民不再是一个宪法运作的旁观者宪法也不再是一份冰冷的文件宪法真正反映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愿望在形式上又是由全民或民意机关制定或通过的使得公民感受到宪法是属于自己的从而发自内心地去加倍热爱和珍惜它并自觉地将宪法的要求内化为自身行为的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