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机施工作业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字【2011】 第 号(正)
甲 方(承租方):
地 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出租方
地 址
联系电话
:乙方向甲方提供 壹 台 塔机用于 工程施工作业任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工程内容:提供 壹 台 机完成甲方分包的 施工作业的吊装任务。
二、工程名称:广西监狱局职工住宅楼项目
三、工程地点:南宁市长湖路
四、乙方提供的塔机基本情况:
型号
台数
工作臂长
(m)
最大起重(t)
安装高度(m)
最大工作幅度处吊重(t)
标准节尺寸(m)
生产厂家
出厂日期
5613
1
56
6
120
1.3
1.6х1.6х2.8
中联
2010年
五、塔机预计使用工期:
型 号
预计工期(月)
备 注
5613
24
5.塔机使用工期计算方法:
5.1塔机月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租期暂定 18 个月,不足 18 个月按 18 个月计算,超出18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超出20天不足月的按整月计算,不足20天的租金按日计算,日租金=月租金÷30天)。
5.2工期计算:工期从塔机进场安装调试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交接之日起至甲方书面报停之日止。
5.3塔机进场后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安装的,乙方从塔机进场第十日起开始计算工期;安装调试完毕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交接后因甲方原因未使用塔机,从次日起计算工期及工程款;工期结束如因甲方工程障碍或工程款未付清造成延期拆卸塔机的,拖延期间工程款照计;如因甲方停电、停水或工程停工(含政府行为)等原因造成塔机停机,但甲方未报停的,停机期间工程款照计。
5.4国庆节7天、端午节3天、春节20天、高考3天等过节法定节日和政府规定的停工日,日起从租期中扣除,总工期顺延。
型号
进退场费
(万元)
预埋杆费(万元)
月租金
(万元/月)
人工费
(万元/月)
转场费(万元)
5613
3.38/台
/台
1.38/台
0.23/人
/台
六、塔机进退场费用、月租金、人工费用等具体金额标准如下(不含税金):
注明:
进退场费包含塔机进退场运输、装卸车及其费用,包含塔机在施工作业现场的安装、调试、附墙、顶升、拆卸、验收、检测、备案、维修保养费及配件费用、人工、保险等塔机交付使用前和报停后涉及该项目的全部费用。塔机安装和拆卸时的吊车费用由乙方承担(此进退费仅限于正常情况下使用25T汽车吊拆装塔机,若25T汽车吊不能满足正常拆装塔机的,由此额外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七、费用支付方式:
7.1合同签订,甲方租赁每壹台塔机支付壹万元定金,合同生效。定金在塔机进场后自动转为预付款,预付款可在冲抵第一个月租金。
7.2进退场费:塔吊进场并正常使用后7天内甲方按照¥ 3.38万元的10%支付塔机的进退场费。剩余进退场费在塔机退场前一天支付。
7.3月租金:塔机每使用满一个月,于下月10号,甲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一次租金。依此类推,在塔机报停后、设备拆退场前甲方付清全部费用。
7.4甲方以电汇或银行汇票的方式支付塔机的各项费用(账号附后)。
7.5乙方收取塔机的各项费用时提供收款收据。
八、塔机基础费用的承担:本合同塔机由甲方负责基础承台的制作及费用,乙方提供技术指导,协助甲方预埋地脚螺栓。
九、 塔机进场时间:
型号
进场时间
备注
5613
提前10天书面通知
1、塔机进场前,甲方应制作好塔机基础承台。
2、乙方根据甲方书面通知进场。
十、 塔机验收:
10.1货到工地,甲方负责对塔机外观品质进行验收并签署进场认可书,甲方负责乙方塔机进入施工现场后乙方操作人员非施工时间将塔机交接给甲方人员后的的看管责任,如在该时间内因甲方保管不善,致使设备丢失或损坏,照价赔偿。施工期间的看管责任由乙方自负。
10.2主机安装调试合格,由乙方自检正常情况下,并负责组织地方检测机构检测。
10.3由乙方负责办理验收并承担塔机的检测、备案等各项费用。
十一、 双方负责项目:
11.1进退场:
11.1.1甲方负责:保证塔机进退场时场地及道路平整、开阔、严实、畅通,以确保塔机运输车辆能正常进出施工现场。
11.1.2乙方负责:塔机进退场时的运输、吊装等各项费用。
11.2基础承台:
11.2.1甲方负责:甲方参照乙方提供的塔机生产厂家的基础图,结合施工现场完成基础定位,完成塔机基础施工,对基础施工作出详细书面记录并对基础质量负责。
11.2.2乙方负责:提供厂方基础图和甲方制作基础时无偿提供技术指导工作,协助甲方预埋地脚螺栓。
11.3安装、拆卸、顶升:
11.3.1甲方负责:按第十三条约定;
11.3.2乙方负责:组织技术人员和安装作业人员实施塔机安装、拆卸和顶升工作,并承担在此工作过程中引发的安全责任。
11.4使用、维修、保养和配件更换:
11.4.1甲方负责:甲方每月按排一天时间给乙方进行设备日常维护;负责塔机安装、拆卸、使用过程中的用电和电费;提供塔机使用所需的专线电源及进电配电箱并负责送电至塔机基础承台5米范围内(50kW,专用电箱);尽量防止塔机工作时突然停电;自行解决吊钩以下的吊索和吊装混凝土用的料斗及其它吊装机具和指挥用具。
11.4.2乙方负责:保证塔机正常使用,定期每月对塔吊进行维修保养工作并负责相关费用。
11.5塔机操作人员:
11.5.1甲方负责:负责免费提供工期内塔机司机的食宿和生活所需的用电用水,为了保证操作人员的正常休息,甲方尽量安排合理宿舍,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现场安排。
11.5.2乙方负责:每台塔机配备2名司机,两个班次服务,每班次8小时,原则上由甲方自行安排工作时间,超出工作时间的,甲方按20元/小时支付,乙方确保夜间材料吊装及其他工工程需要顺利进行。(如塔吊操作工人由甲方自行安排,则由甲方负责对操作工人进行安全、技术等方面的教育,同时承担因为塔吊司机操作失当和指挥、司索失误而引发的安全事故责任;甲方承担使用无证人员操作、指挥起重设备而引发的其他责任。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操作人员的操作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交给乙方存档备案。)
11.5.3乙方操作人员保证提供优质的服务。如因操作人员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乙方应满足甲方的要求并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
11.6安全责任:
11.6.1安全管理
甲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对地面工作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及发生的费用。甲方对妨碍塔吊回转半径内安全作业的变压器、供电线路、房屋、人行道等设施进行防护。 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1.6.2甲方责任:甲方承担因基础制作不合格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
11.6.3乙方责任:乙方承担因产品质量、操作、保养、维修不符合标准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乙方负责购买塔机操作人员(如甲方委派塔机操作工,安全则由甲方负责)、管理和维修人员的保险,承担相应的工资、劳动福利、医疗、意外事故等责任,并对以上人员的安全以及其对外事故承担责任。承担塔机在装、拆、调试、顶升、维修、使用等操作过程中引发的安全责任。
11.6.4塔机闲置时,甲方负责防止闲杂人员有攀爬以及其他危险行为,防止事故发生。
11.6.5安全责任的划分:吊钩以上(含吊钩)的机械故障或塔机司机操作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如甲方委派塔机操作工,乙方不承担此条款涉及的安全责任)。
十二、 违约责任:
12.1双方约定:乙方应确保进驻现场的塔机质量及具备维修能力,确保塔机符合国家有关塔机质量及其标准的良好性能。工期内,每台塔机每月因故障停机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4小时,故障停机作业时间从租期中扣除;如有超出24小时的故障停机时间,除甲方有权扣除超出时间的机械台班费外,乙方每日按日租金数额支付甲方违约金,如超过三日塔基仍不能正常使用,乙方应在24小时内更换新塔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支付本合同总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给甲方,并承担新塔机的进出场费用和窝工、检测期间的费用损失;上述款项由双方代表书面确认后,甲方在下月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12.2甲方如延期支付进退场、租金或人工费达到7天属违约、乙方有停止塔机使用的权利,如延期支付款项达到30天、乙方随时有权拆走设备,不视为乙方违约,因此造成的工程损失由甲方承担,停机期间塔机台班费照计,若甲方每违约一天,按所欠总额的0.5%支付违约金外,并且乙方保留债权追索权益。
12.3乙方必须保证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塔机给甲方,如乙方毁约,不能提供塔机给甲方,乙方应双倍返还甲方支付的定金及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12.4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地震、战争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