埋藏物发现人权利研究
【中文摘要】埋藏物发现制度可追溯至罗马法早期,当时由于财产的不流通和社会一般观念的限制,采取的是埋藏物所有权归属土地所有人的制度。延及哈德里亚努斯帝时代,伴随着土地买卖日益增多和渐生转变的社会观念,权力机关赋予了发现人有限取得埋藏物的权利。后因其进步性,法、德、意等诸国也逐渐继受了此种立法宗旨。相形之下,我国对被发现的埋藏物采用国家取得所有权主义,致使作为民事主体的埋藏物发现人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同时也使得物的价值无法被最大化利用。本文以能被证明其权属之物、所有人不明之物和具有文化价值之物三种常见的埋藏物为研究对象,以经济学角度和人性角度为切入点,以博弈论的方法进行对比分析,论证有限取得制度对物利用率最大化的实现及对人性物之合理欲望的满足。同时,本文也通过对国内外立法的考察,对完善我国立法提出了具体的制度设计,希望对埋藏物发现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以保证从最大程度上维护发现人民事权利,实现民法对民事主体保护之,最终主张确立埋藏物发现人的有限取得所有权应当是未来民法典的一种必然价值选择。本文基本框架分为如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本部分首先介绍了一些与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