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同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明确集团各部门签署投资类合同的权限和程序,规范集团对外签署投资合同行为,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地区公司和集团对外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协议的种类包括通过招、拍、挂形式同政府获取土地、同对方合作开发、收购对方股权、受让对方土地或在建项目等。
3、合同谈判与签订
3.1无论是地区运作还是集团直接运作的项目,都应该就项目投资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成立合同管理负责人。
地区公司运作的项目,由地总领导,在投资发展部确定合同管理负责人;直接负责地区项目的合同谈判、谈判信息、合同草稿的上报、正式合同的签订以及合同履行。
集团直接运作的项目,由集团总裁领导,在集团投资部确定合同管理负责人;直接负责集团项目的合同谈判签订工作。
3.2合同管理负责人应该以集团投资决策委员会就该项目投资决议所确定的原则性条件同对方协商合同条件,并形成正式合同文本。
3.3合同管理负责人就项目同对方在协商过程中,对方提出的合同条件与集团投资决议所确定的原则有重大不一致时,合同管理负责人应该及时将新的情况汇报给地区公司总经理和集团投资部,再由集团投资部及时汇报给集团总裁,由集团投资委员会讨论是否接受新的项目条件。
3.4合同审批:同对方协商形成的正式合同文本,经地区总经理审核后,上报集团投资部,由其审核提出意见后报总裁审批。
上述有关正式合同文本的审核及审批意见在投资合同审查会签表反映。
3.5合同签订:正式合同文本经集团总裁审批后,由地区公司总经理或集团授权代表对外签署合同。
3.6凡是属于本制度第2条范围内的投资合作合同,必须报请集团总裁审批,除非事先得到集团总裁的书面授权。
4、合同履行
4.1合同管理负责人:参与合同谈判与签订的投资发展部作为合同管理负责人,其他部门全力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