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交增值税(及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一些企业在接受税务机关税务稽查后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或《审核评税税务处理通知书》)时,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一些处理决定,不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有的未进行调账处理;有的直接做出“借: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已缴税金),贷:银行存款。”的错误处理。现就工作中遇到的某一事例,谈谈自己的看法。
如,某企业1999年12月被查出取得假增值税发票1张(所购货物已售出),价款51,282.05元,增值税8,717.95元,发票面额60,000元。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要求:进项税额8,717.95元不得抵扣,补缴增值税8,717.95元;同时将上述金额从成本中转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据此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分两步考虑:
一、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补缴增值税款。
1.涉及事项属当年发生:
如取得假增值税发票日期为1999年1月,并在当月抵扣进项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商品销售成本 8,717.95元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717.95元
2.涉及事项属以前年度发生:
如取得假增值税发票日期为1998年1月,并在当月抵扣进项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717.95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717.95元
当企业实际缴纳该项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查补税款) 8,717.95元
贷:银行存款 8,717.95元
二、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注:下例中所得税税率均为33%;年度盈利额或亏损额均指应纳税所得额)。
这一处理决定是针对假发票而言,即假发票涉及的成本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这一调整事项比较复杂,不仅要考虑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还要考虑涉及事项所在年度及所得税的计算。
1.涉及事项属以前年度发生:
(1)若所在年度盈利,则应按发票面额(以下均指价税合计)调增所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
如取得假增值税发票日期为1998年1月,且在当月抵扣进项税额并计入成本,企业199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l00,000元,已缴纳1998年度所得税33,000元.则应按发票面额60,000元调增199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即199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为160,OO0元,应缴所得税税额52,800元,应补缴的所得税为19,800元,作如卜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19,800元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19,800元
当企业实际缴纳该项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9,800元
贷:银行存款 19,800元
(2)若所在年度亏损,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①亏损额尚未弥补,且按发票面额调增所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后,仍为亏损的,则只需减少所在年度亏损额,不需进行账务处理。
如取得假增值税发票日期为1998年1月,且进项税额在当月抵扣并计入成本,企业199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一100,000元,则应按发票面额60,000元调增199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即199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为-40,000元。
②亏损额尚未弥补,且按发票面额调增所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后,所在年度变为盈利;则计算应补缴的所得税额后,按年度盈利方法处理即可。
如取得假增值税发票日期为1998年1月,且进项税额在当月抵扣并计入成本,企业199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0,OO0元,则应按发票面额60,000元调增199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即199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为10,000元,应缴所得税3,300元,应补缴的所得税为3,300元,会计分录同上。
③若所在年度亏损,且亏损额已弥补,则应按发票面额调增弥补亏损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补缴的所得税后,按年度盈利方法处理即可。
如取得假增值税发票日期为1997年1月,且进项税额在当月抵扣并计入成本,企业199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70,000元,199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元,1998年度弥补1997年度亏损70,000元后(假定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完),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元,已缴所得税9,900元,则应按发票面额60,000元调增l99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即1998年度弥补1997年度亏损10,000元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0,000元,应缴所得税29,700元,应补缴的所得税为19,800元。会计分录同上。
2.涉及事项属当年发生,则按发票面额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即可。
如取得假增值税发票日期为1999年11月,且进项税额在当月抵扣并计入成本,企业在计算199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依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按发票面额60,000元,调增199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缴所得税目即可。
需要说明的是,之所以按发票面额(价税合计)而不是按计入成本金额(价款)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是由于在计提补缴增值税时,已将税额计入当期损益,故进行纳税调整时,应将其一并考虑。
注:新会计准则,应交税金改为应交税费
补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二)
【摘 要】增值税后纳税企业在税收检查后,必须按税务部门的意见进行及时正确地账务调整。否则将会出现明补暗退、前补后退或重复退税、重复收税的情况,财会人员对查补税款应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在增值税查补之后及时正确地进行账务处理。因此,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
税务检查亦称税务查账或纳税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以充分发挥税收职能的一种管理活动。
根据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核算应补应退的增值税。调帐方法如下: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整事项入账后,应结转出本账户的余额,并根据该余额所在方向不同进行不同的处理:
①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其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②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其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③若本账户余额在贷记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这个贷方余额,按其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④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现就增值税检查有关账务调整,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举例介绍如下:
一、年终结账前的查补账务调整
年终结账前检查发现的补税可直接调整损益或其他有关科目。
1.销项税检查后的账务处理:
(1)销售收入长期挂在往来账上,未计提销项税。
例:税务机关于某年12月份检查某企业当年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账簿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预收账款”账户贷方余额416,520元,金额较大。经进一步深查明细账和有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产品出库单,查明产品已出库,企业记入“预收账款”账户余额全部是企业分期收款销售产品收到的货款,而没有及时结转产品销售收入。经核实,该批产品生产成本价300,000元。
不含税收入额=416,520÷(l+17%)=356,000(元)
应补增值税=356,000×17%= 60,520(元)
账务调整为:
借:预收账款 416,520
贷:产品销售收入 35,600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60,520
同时:
借:产品销售成本300,000
贷:产成品300,000
(2)税率使用有误:应为高税率错用低税率造成少计销项税。
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