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交增值税(及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一些企业在接受税务机关税务稽查后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或《审核评税税务处理通知书》)时,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一些处理决定,不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有的未进行调账处理;有的直接做出“借: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已缴税金),贷:银行存款。”的错误处理。现就工作中遇到的某一事例,谈谈自己的看法。
如,某企业1999年12月被查出取得假增值税发票1张(所购货物已售出),价款51,282.05元,增值税8,717.95元,发票面额60,000元。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要求:进项税额8,717.95元不得抵扣,补缴增值税8,717.95元;同时将上述金额从成本中转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据此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分两步考虑:
一、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补缴增值税款。
1.涉及事项属当年发生:
如取得假增值税发票日期为1999年1月,并在当月抵扣进项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商品销售成本 8,717.95元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717.95元
2.涉及事项属以前年度发生:
如取得假增值税发票日期为1998年1月,并在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