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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视野下的公共利益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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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r这样了 上传于:2024-08-17
行政法视野下的公共利益论文摘要在物权法颁布后对于公共利益的标准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它是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关于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性房屋拆迁制度的不合理性以及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非法干涉等一系列问题的一个缩影本文从钉子户这一个案展开围绕我国现有房屋拆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公共利益的界定以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究竟应如何衡平等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关键词公共利益行政法物权法年月日曾一度被全国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重庆钉子户事件终于在开发商与拆迁户的协商解决之下获得妥善解决开发商与拆迁户最终达成了协议房屋于当晚被拆除从这一案件中我们看到的是究竟如何解决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在个人房屋征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如何从包括宪法物权法在内的相关法律中获得对于公共利益的清晰界定是在个人力量与国家权力相比处于天然弱势的情况下如何合理衡平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无论是宪法还是新颁布的物权法对于公共利益这一概念都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造成这种结果的直接原因就是公共利益内涵本身的不确定性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外延还在不断地扩大中而这与法律要求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和概括性不可能实现对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完善立法中对公共利益留下的空白只能依靠司法去填补这要求法官针对具体案件发挥自由裁量权裁定是否为公共利益但在我国目前的法院系统中法官真的具有能够在没有任何相关法律作为准据法的情况下完全依据法理知识做出公正裁判的能力吗况且在实践中由于立法体制的不完善部门立法现象的大量存在公共利益的裁量权很大程度上交予行政机关行使根本无法进入司法程序其公正性可想而知由此可见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我们遇到了立法和司法的双重难题针对这种现象很多学者建议还是应当在立法中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界定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一国内外关于公共利益界定的学说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国内外很多著名学者都曾提出过自己的观点早期德国公法学者洛厚德在公共利益与行政法的公共诉讼一文中以地域作为判断的基础试图揭示公共利益之主体即公共的内涵但他的理论过分强调了空间或地域的界限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经济全球化的逐步推进地域之间的界限逐渐淡化其理论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与洛厚德处于同一时代的德国学者纽曼在在公私法中关于税捐制度公益征收之公益的区别一文中提出不确定多数人理论指出公共的概念是指利益效果所及的范围即以受益人多寡的方式决定只要有大多数的不确定数目的利益人存在即属公益强调在数量上的特征纽曼的学说相对于洛厚德的理论来说更具有科学性和前瞻性其理论基础与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政治原则相一致所以至今仍被各国广泛应用针对年修宪中宪法条文增加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我国许多学者关于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界定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如韩大元在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规范分析一文中提出公共利益具有公益性个体性目标性合理性制约性补偿性六大特征袁曙宏在公共利益如何界定一文中提出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合理性正当性公平性的特征这些学者的观点可以说比较全面地概括了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特征为司法机关判断公共利益提供了宝贵的依据那么在我国的立法过程中究竟应采取何种标准对公共利益做出界定呢民法学者以民法学者梁慧星牵头的物权法草案起草小组在其建议稿中曾对公共利益进行了这样的概括所谓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很显然建议稿中采用的是列举式规定的方式但由于社会情况在不断发展变化公共利益的外延随之不断扩大中用穷尽式列举法显然无法包含公共利益的全部方面用兜底式条款又失去了立法的本意不利于法官引用断案于是在最终颁布的物权法中我们只看到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样的概括式规定还有的学者建议采用一个多数人的决策机制以位于某个区域内的权利人通过法律程序投票决定多数人的意见即为公共利益但是笔者认为这种方法在实行方面会由于区域内权利人过多程序过于繁琐等原因无法实现二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法律的缺失我国目前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征用个人不动产的相关法律依据分散在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立法法第条明确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必须制定法律但其第条亦明确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但是宪法第条第款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里的法律也是指狭义的法律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制度也就是说土地的所有权不在公民个人手中但是公民个人可以通过一定的条件通常是购买开发商销售的商品房从而获得基于房屋之上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也就是说公民享有对国有土地的用益物权公民的土地使用权是有一定年限的在我国为年在规定的年限内公民的土地使用权及其用益物权是不受侵犯的对世权但宪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征用个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这一条件就是公共利益宪法第条第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这些都为国家征用个人的不动产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究竟何为公共利益国家通过什么标准去判断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由于立法技术上的原因法律并没有做出明文规定目前我国的房屋拆迁按照拆迁事由可分为协议拆迁和公益拆迁两类所谓协议拆迁就是开发商为了对特定地区的土地进行商业目的的开发而通过与该地区居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从而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及房屋所占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而对该地区房屋进行拆迁改造的行为公益拆迁即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而对特定地区的房屋进行征用的拆迁改造公益拆迁应遵循严格的程序但从实践中来看很多地方政府对某地区土地使用权的征用只是由该地区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决定的其征用行为是否为公共利益也是由主管部门内部判断的判断标准不得而知因此一些政府官员为了追求政绩而置公民的合法权益于不顾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非法征地的情况大量存在所以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主体问题上为了避免政府的征地拆迁部门作为利益相关者偏颇地界定公共利益的情况出现能否在政府法制部门中下设一个独立的公共利益界定主体值得考虑除此之外有些学者提出开发商在与钉子户未达成拆迁协议的前提下将拆迁户的房屋挖成了一座孤岛拆迁户被强行断水断电侵犯了拆迁户的相邻权
t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