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理论基础回眸论文论文摘要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的中国学者在行政法学复兴未久行政法知识还相当薄弱的时候面对国外行政法学理论就有意识地建构一种属于中国自己的行政法理论基础这一努力滋生了为人民服务论人民政府论平衡论公共权力论服务论政府法治论公共利益本位论等学说尽管学说分歧较多但大致都沿循整体观历史学和类型论的路径且经由系统化而成熟本世纪以来统一公法学软法和公共治理研究的兴起使得本主题研究又面临新的知识资源和挑战中国行政法学界由此经历了一次整体思维的训练过程对许多行政法基本问题达成了共识未来的学术争鸣将延续学说的生命力在于可检验性和可容纳性而诞生可与世界对话的中国学说是共同的期待英文摘要Inearly1980swhenadministrativelawjustrevivedandtheknowledgeaboutadministrativelawwasstillratherweakChinesescholarsconsciouslymeanttoestablishatheoreticalfoundationofadministrative1awbelongingtoChinaonlyfacedwithforeigntheoriesofadministrativelawtobeusedforreferenceTheeffortcreatedsuchtheoriesasTheoryofServingthePeopleTheoryofthePeoplesGovernmentTheoryofBalanceTheoryofPublicPowerTheoryofServiceTheoryofGovernmentalRuleofLawandTheoryofPublicInterestStandardAlthoughtherearemanydiscrepanciesbetweenthemthesetheoriesgenerallyfollowtheapproachesofholismhistoryandtypologyandbecomematurethroughsystematizationSincethe21stcenturytheadventofuniformpubliclawsoftlawandpublicgovernanceresearchhasmadethesubjectresearchconfrontedwithnewresourcesofknowledgeandchallengesThustheadministrativelawcircleinChinaexperiencedatrainingprocessofholisticthinkingandformedcommonunderstandingsofmanybasicissuesaboutadministrativelawAcademicdebateswillgooninthefutureTheadventofChinasowntheoriesdialoguingwiththeworldisthecommonexpectation关键词行政法理论基础整体观写作年份2008年正文中国大陆行政法学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复兴的时候就有学者思索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并著文立说各抒主张此后关于该主题的研究绵延至今从未断歇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初北京大学罗豪才教授力推平衡论学说犹如巨石激起千层浪支持者异议者竞相发表观点更使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探讨蔚为大观二十余年如白驹过隙蓦然回首恍惚有一条若隐若现的河溪盘络其间本文拟溯流而上观其脉络探其意义或可为管窥其未来走向贡献绵薄之力一开拓疆域命题与纲领1为人民服务论开辟1983年最早就行政法理论基础这一命题公开发表专门论述的当属应松年方彦朱维究等教授的行政法学理论基础问题初探一文该文虽有特定时代的局限但从此文的字里行间完全可以领略其在率先提出命题建构研究进路和框架确立学说纲领方面的诸多闪亮之处首先此文是以整体观类型论历史学的进路来对待行政法理论基础在行政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与角色的在开篇此文即宣告在行政法学研究中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问题是很重要的课题之一它不仅反映了不同类型行政法学的阶级本质和形成过程的具体历史特点而且直接影响行政法学的体系结构主要观点以及整个行政法学的研究和发展方向寥寥数语却道出了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不可或缺的三个关键命题1行政法理论基础对整个行政法学体系结构主要观点和发展方向具有重大影响力2行政法理论基础与不同类型的行政法学有着密切的勾连3行政法理论基础具有历史性应在历史的维度上予以考察只是此文令人遗憾地未就这种内涵三个命题的进路本身进行系统的合理化论证和阐述其次此文并未给其建构的学说以明确的冠名后来的学者根据其基本观点而称之为为人民服务论这一学说的纲领性主张是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权的目的是为人民服务对行政机关的多渠道监督体系不是为了控制权力而是为了行政机关能更全面彻底地为人民服务社会主义行政法学新体系的建立应当以如何保障和推进行政机关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等等可见这是一个在行政机关行政权和人民主权者的关系维度上展开的对行政法的整体观察它有着两个特点其一由于受法律阶级论的影响甚深在这个维度上建立的行政法理论基础之类型以是否突出为人民服务为标准把资产阶级国家行政法和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法划为两个大的阵营从而努力阐发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为人民服务论其二早期行政法学与政治学行政学共享同样或类似方法和话语的特点也影响到为人民服务论的提出它以人民是主权者行政机关为人民服务向人民负责为基本要义来框定行政机关和人民的关系这样的研究进路着眼于作为抽象整体的作为主权者的人民从而遮盖了具体的个别的处于公民角色的人和组织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而且法学引以为体现其独立性的话语权利义务关系也未在其中得到充分的运用2人民政府论跟进为人民服务论在当时未获普遍认可但它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整体观的类型论的历史学的进路得到此后本主题研究的延承杨海坤教授于1989年的文章论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中在整体观的进路上继续前行该文意识到行政法作为部门法的法律性质指出行政法是规定政府可以行使的权力确定政府行使这些权力的原则确立政府与其他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所以研究政府权力的制度化法律化成为行政法学的基本课题在此基础上该文详尽地阐述了政府由人民产生政府由人民控制政府为人民服务政府对人民负责政府与公民之间关系逐步实现平等化五个原理并认为它们有机联系地构成了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此论虽然后来被认为是政府法治论的萌芽但由于其未在当时给自身命名而立论的五个原理又都围绕在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之上故有人称之为人民政府论其实就最初的行文而言似乎作者更倾向于将其理论定名为马克思主义政府理论马克思主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的政府理论应该是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只有全面深刻地把握马克思主义政府理论并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条件下正确地运用才能使我国行政法体系成为科学的完整的体系无论给该论以怎样的名目管中窥豹人民政府论也与为人民服务论一样未完全从法律阶级论中跳跃出来3早期平衡论突破摆脱法律阶级论的话语摆脱主权者人民的视角运用现代行政法学知识和话语保持整体观且在类型论和历史学进路上实现重大突破的是罗豪才袁曙宏李文栋于1993年发表的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一文11这也就是以后蔚然兴起的平衡论的开山之作此文显然是在法学发展十多年之后对体现法学和行政法学独立性的话语有了自觉的认识和运用明白地意识到法学乃权利义务之学在行政法上行政权与公民权是一对相互关联的范畴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是行政法的核心12此文所确立的平衡论就是围绕着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关系这一核心概念展开的以这个概念为基石早期平衡论在其上面建构了两个较为宏观的辩证图景一是辩证的行政法历史发展图景该文指出古代行政法强调行政机关管理不重视相对方权利其理论基础是管理论近代行政法则强调保障相对方权利尽可能限制行政机关管理其理论基础是控权论而现代行政法在本质上是追求行政机关与相对方权利义务总体平衡其理论基础应是平衡论这就在观念上凝练出一条在世界范围内行政法演绎的线索二是辩证的现代行政法权利义务关系结构图景该文认为在现代行政法体系之中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是他们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定地或局部地看总是存在着不对等和不平衡而这些不对等和不平衡恰恰实现了二者总体上的平衡当然平衡论并非纯粹的思辨之学其兴起的背景中有一个制度构建的因素是不得不提及的这就是在起草制定行政诉讼法时期学术界曾经引发的一场控权还是保权的争论以及行政诉讼法最终明确的立法宗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为制定行政诉讼法作理论准备我国行政法学界曾围绕行政法与行政权的关系行政法的性质和功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等问题展开一场关于行政法要控权保权还是既要保权又要控权的争论我国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宗旨与这一阶段理论争论有密切的关联13平衡论的提出在相当程度上就是对曾经的这场争论以及制度实践的积极反思和抽象整理4公共权力论服务论争鸣与早期平衡论同时寻求突破的并明显针对平衡论的刺激而予以回应的还有武步云教授提出的公共权力论和陈泉生教授倡议的服务论武步云教授主张公共权力论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在他看来首先行政权力作为一种公共权力是人民的社会的权力但又凌驾于人民大众之上社会之上这就构成了公共权力的自然也是行政权力的根本矛盾这种矛盾性内在地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行政法予以规定和调整从而可以解释行政法生成的原因其次行政法体系的建构离不开行政权力的结构及其行使过程行政权由主体手段行政行为和作用对象包括后果三大部分组成行政法体系也就相应地由关于行政主体的关于行政行为及其方式程序的和关于行政行为后果的法律规范组成再者在历史的维度上行政法发展变化的直接政治基础是行政权力的发展变化对应地也历史性地演绎了君权神授论分权制衡论和控权论等不同形式和内容的公共权力论14在总体上公共权力论既继承了本主题研究的整体观历史学进路又像平衡论一样突破了传统的观念和话语凸显了独具行政法学特色的观念和话语然而它似乎力求建构一种统一的可适用于不同国家地区以及不同历史阶段的行政法理论基础无论行政法在不同场域或不同时间有怎样的差异皆可落足于统一的公共权力论之上这种努力的结果偏离了本主题研究最早形成的类型论进路在公共权力论的视野中行政法理论基础不再有不同的类型那种通过类型之间的比较来获致对不同场域或不同时间行政法特性之认识的意义也就基本丧失了与为人民服务论不同陈泉生倡议的服务论是继平衡论实现突破后的又一探索故也基本上不见法律阶级论话语和主权者人民视角的影子和印记行政法学发展后的知识成就在其中得以充分展现15它无意尝试一种统一的行政法理论基础而是希望建构与当今行政法发展新趋势相匹配的学说服务论力求完成的创新在于打破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窠臼将现代国家服务行政的特点以及现代行政法民主法治福利的本质都纳入其学说体系之中服务论的基本主张就是国家行政已由往昔的秩序行政向如今的服务行政转变行政法的主要内容也就发生了重大变革偏重于服务与授益强调行政的积极性加重行政的民主色彩广泛采用非权力方法服务论还认为要求国家更多承担起对公众福利的责任与现代团体主义法理思潮一致要求国家行政由消极的依法行政向积极的社会行政转化符合社会本位的法律观要求政府扮演服务者的角色也顺应了现代行政法民主化的趋势16一言以蔽之服务论立足于现代行政及行政法之特性有着明显的历史观且不满足于在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维度上纠缠试图寻求新的突破只是尽管服务行政在现代国家行政中的角色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但将全部行政皆视为服务行政似乎也有以偏概全之嫌相比同时期的平衡论服务论也未表现出有意在类型论进路上探究与之对应的理论类型综上自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期本主题研究尚处开拓疆土的阶段学界论著甚少既有的论说也多为核心概念基本命题和纲领性主张的提出系统化的论证尚未充分铺开而且在科学冒险过程中基于局部有限的知识而必要的想象也使得各学说在行政法的历史叙事方面存在不少可理解的错误然而疆域既开基本进路已定更为成熟的理论探索也就是一个时间的问题二渐臻成熟系统化论证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直至本世纪初是本主题研究进入系统化论证的阶段开创时期确立的整体观类型论和历史学的进路在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疆域上不断延伸沿路持续地收获成果平衡论新控权论政府法治论公共利益本位论新服务论等都在致力于完善自己的学说强化理论的解释性规范性和逻辑自洽性其中尤以平衡论为典型1万法论的反思性建构平衡论的发展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若一定要进行阶段划分的话那么前期的平衡论侧重于规范性研究后期则偏向于阐述平衡论的实证基础与之对应前期的平衡论在方法论上经历了一个从不自觉到自我觉醒自我检视自我界定的过程后期则在这样的觉醒和对规范性研究的反思基础上一开始即注意运用相关学科的理论工具努力证成平衡论的实证基础作为规范性理论的平衡论主要完成的任务有两个一是揭示历史上曾经存在的与之对立的两个观念或理论模式管理论和控权论二是阐发现代行政法的理论模式为什么应该是平衡论为此它主要运用了本质探索矛盾分析历史观察类型建构与整体认知的方法对于这些方法最为关键的是理解其真正的意义所在否则极易造成对平衡论的误解择要言之1本质探索并不是要确立对不同类型行政法本质的唯一正确权威和排他的判断而是要提供更有利于认识经验世界中不同类型行政法的理性工具2矛盾分析不是简单地进行矛盾论的演绎而是展示不同类型行政法现象中行政机关与相对方权利义务关系在对立统一方面的具体特性3历史观察不是为了还原行政法在各国各地区的全部历史而是按照历史学不可避免的选择史料解释史料的方法建构历史上行政法的类型并探究其意义4类型建构不是纯粹进行主观想象虚构一种经验世界中并不存在的现象而是运用韦伯式理想类型weberianidealtype的方法在弥漫的无联系的或多或少存在偶尔又不存在的具体的个别的现象基础上进行高度抽象综合后形成具有内在逻辑一致性的概念模型5整体认知不是要将研究焦点聚集于个别的具体的行政法问题之解决上而是要在关注行政法各现象或各部分之间相互关系的基础上得到对行政法整体性质的认识进而在更多或更深的意义上去理解具体现象或部分17作为规范性理论的平衡论不仅在这一方法论的自我觉醒自我界定过程中反省并修正了以往一些较为草率粗略的观点更是让其主要主张的合理性有效性得到了更为可靠的范围和哲学基础自1999年开始平衡论者已经明确意识到发展作为实证性理论的平衡论的任务的重要性以及完成该任务所需要的方法论工具平衡理论目前作为一种规范理论还必须发展出一种实证基础旨在操作层面上使行政权与公民权应当平衡这一规范性问题转换成行政权与公民权可以平衡这一实证性问题当学术研究深入到人类的行为动机和机制设置中种种复杂关系的时候平衡理论正面临着一种现实的挑战担负着制度的创新和执行任务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并非是抽象的实体这些机关都由一个个具体的个人组成他们都是有普通公民一样的能力愿望需要偏好和弱点能否设置一套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这些机关和官员愿意并且事实上不得不遵守平衡规则便成了唯一值得关注的问题这里涉及一个关于必须将制度的设计者也置于制度设计框架里考虑的实证问题博弈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和机制设置理论业已为这一重要而复杂的问题提供了建设性的解释和工具模式18理论任务要从论证应当平衡转向论证如何平衡正是在这一意识的指引下实证平衡论的演进与其对相关理论工具的自觉运用是同步展开的它尝试利用制约激励机制理论使规范平衡论所主张的行政主体一相对方权利义务结构性平衡可以通过复杂的行政法制约激励机制设计来实现19尝试利用博弈理论表明行政法均衡化乃是以统一的理性人假定为前提借助行政法博弈这种实现实践行政法结构性均衡的行政法方法在整个行政法运作过程的普遍适用来实现的提出以博弈理论分析行政法的各种过程包括行政过程行政复议过程司法审查过程等方能找到正当博弈及其均衡的主张20甚至在更为广阔的意义上尝试引入公共选择理论构建统一的行政法学实证理论从而为平衡论在实证理论维度上的发展提供依据21实证平衡论的这些努力被认为是实现了平衡论研究进路或方法的三个重大变向1从侧重于规范分析到侧重于实证研究力图完成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的统一2从侧重于横向比较到侧重于纵向研究即从通过反省管理论控权论这两个对立的理论类型来建构自身转向打造平衡论合理的内在逻辑结构理顺各大理论板块以及各种理论细节之间的逻辑关系3从侧重于内部视角到侧重于外部视角即从早先的在行政法制度和理论内部进行论证的视角转变成广泛引进其他学科知识来为行政法大厦提供基础的外部视角22其实方法论上最重要的衍变还是上述第一个变向正是发展实证平衡论的需要才会出现如何丰富实证平衡论的内容以及如何衔接实证平衡论与规范平衡论之间的关系问题才会出现如何引借在实证研究方面更具成效的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知识为实证平衡论提供知识资源的问题2对立理论模式图景的清晰化在方法论的反思性建构过程中平衡论者早先提出的对立理论模式管理论控权论和平衡论的图景也愈加清晰了平衡论者为打造这三种理论模式付出了专门的努力进行了专项的研究对立理论模式的图景也就不像早期平衡论所提的那样仅仅是一张寥寥数笔勾勒的草图了而是经过精心绘制的画卷了在这种精心绘制之下三种理论模式不再呈现为在世界范围内的管理论一控权论一平衡论的单线进化图景实际上在管理论控权论和平衡论的背后潜藏着三种对待政府对待集中管理管制对待人类建构理性的基本态度乐观怀疑和中庸23这三种基本态度在一定的地域和时间同一定的政治经济体系发展任务文化传统和政府治理制度及学说相结合就会产生出形色各异具有特定内涵与意义的行政法基本理论尽管一种基本态度之上可能产生多种不同形态的行政法基本理论尽管这些行政法基本理论于细节之处有所差异但它们在基本主张方面的相同或相似使它们得以归拢在作为理想类型而存在的一种行政法理论模式之下正是因为这样三种基本态度和三种行政法理论模式可能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出现过也可能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的不同历史阶段出现过甚至可能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同一历史阶段出现过当然此时会存在哪一种理论模式更占上风更具主导地位的问题亦即并不存在一个具有简单普适性的进化规律不过否认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的单线进化模式并不意味着否认平衡论在当下的主导地位对政府集中管理管制和建构理性过分乐观和过分怀疑都是不足取的态度一个中庸的态度反而是更具说服力的当然中庸的态度必须与关注细节结合起来否则就会流于空泛无意义大而无当的套话空话规范平衡论没有陷落于套话空话之中而是以上述三种基本态度为根基整理了对以下行政法诸问题的不同立场和取向从而清晰地确立了三种行政法基本理论模式这些问题包括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作用以及总体价值导向行政以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地位和作用行政法治原则行政程序法的地位目标和功能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体系针对行政侵权的权利救济措施和途径等等进一步规范平衡论梳理和分析了前苏联行政法理论古典自由主义时期英美行政法观念以及它们各自的历史背景从而发掘了管理论和控权论的典型样式243现代行政法整体素描的成型前文已述平衡论早先对现代行政法的整体素描还只是勾勒了一幅通过局部不平衡达致总体平衡的现代行政法权利义务关系的静态结构图辅之以对现代行政法过程中实现这一权利义务关系平衡的多种手段的例举25这样的勾勒虽然简单但它率先确立了一种行政法研究的关系视角摈弃了管理论控权论等学说的权力行政权力视角同时平衡论的立意是要面向复杂而又鲜活的现代行政过程事实现代行政法是对现代行政过程事实的因应之道它同传统行政法的传承与变革关系必须在这些事实之中获得理解现代行政过程是在行政国家福利国家管制国家积极国家等概念所描述的国家状态下产生的这样的国家被寄托了许多积极的目的尽管哈耶克诺齐克等政治思想家都对此表示强烈的质疑和忧虑26但迄今为止没有什么力量可以在整体上颠覆已经被赋予了更多积极目的的国家状态正是在此背景之中现代行政过程已经且正在发生如下一系列事实1行政的目的不仅限于维持秩序更包括促进经济繁荣改善人民生活保障人权发展预防并治理灾害保护自然社会和人文资源提升国家或民族的全球竞争力等等2综合复杂的积极行政目的注定了行政的范围几乎覆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且在功能上大致有秩序行政给付行政服务行政福利行政等3行政机关的规模和人员也因此相当庞大有些私人组织或非政府组织也因担负某项公共行政任务而具有了行政机关的色彩或称准政府组织准行政机关4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能不止于执法更包括制定规则的准立法和裁决纠纷的准司法而且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空间非常宽泛行政不再只有命令一服从模式也有合意行政模式如合同指导建议咨询协商协调和解等甚至有时担纲自我革命即放松管制deregulation以促进更有效社会治理的使命5行政过程受到民主的压力通过各种形式吸纳利害关系人或者公共力量参与其中对行政决策产生影响此即所谓的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hearing和公共参与或公众参与publicparticipation6行政的普遍而又积极的干预也带来较大的干预失当干预失败甚至官员腐败的风险在平衡论的视野中现代行政过程的如斯特征筑就了现代行政法的相应品格1现代行政法的目的和价值取向既不是片面地维护和促进行政权的高效运作也不是片面地以追求市场社会和个人自治为基点而一味约束与控制行政权行政权是放还是收或者放到何种程度收到何种程度端视具体情境中行政相比市场社会或个人以及相比立法司法的治理优势或劣势而定任何执其一端的立场都不足取2现代行政法治原则并不苛守单一的严格的机械的形式法治原则即通常所谓的无法则无行政相反对于现代行政不可避免地集规则制定执行和裁决纠纷功能于一身拥有广阔行政自由裁量空间且在命令一服从模式外并存合意行政模式的事实行政法治原则已经展现出针对不同情境中的行政适用不同原则的意义3从法学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工具人手现代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涉及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过程中发生的监督行政关系二者缺一不可也不能偏于一端行政法偏重于事后司法审查的传统已经兼顾面向事中的现代行政过程本身行政法偏于追求命令式的高效的行政管理的传统已经兼顾重视独立公正的且多管齐下的监督行政体系的建构尤其是当今多样化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民主公正与效率同步的行政过程是被赋予积极目的的国家统治和政府治理所必需这就注定了现代行政法对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调整后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状态也都有类似特性的反映4现代行政法将气象万千的行政过程放在显要位置从而使得行政手段和行政程序成为关注的焦点现代行政法把更多的民主公正因素注入命令一服从的传统行政过程之中要求行政程序以参与为核心进行建构从而搭起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的沟通桥梁使相对方从简单的服从者身份中解放出来成为对行政决策形成具有影响力的主体与此同时现代行政管理实践中衍生出来的在命令一服从模式以外形成的合意行政模式更是让现代行政法面临如何承认行政合同指导建议咨询协商协调和解等行政手段的合法性以及如何对它们进行有效规范的问题与挑战形式各异的行政手段又进一步促使现代行政法设计对应的不拘一格的程序要求尽管具体的行政程序要求是对应性的多样性的但在功能上都实现了行政相对方在现代行政过程中主体地位的隆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更多地实现了主体间性这种现象通过平衡论的关系视角可敏锐地充分地予以观察和解读5现代行政法的以上诸多特质无论是价值和目标取向还是基本法律原则基本权利义务结构以及多样化的行政手段和程序法制等若以经济学的话语诠释之可以明显发现其内在的同时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进行有效激励和制约的机制而且行政相对方在现代行政法中地位的提升已经使其逐步以平等的博弈者身份在相当程度上可以同行政主体就最大化各方利益的行政决策进行充分有序的讨价还价由此使得合意的均衡成为可能行政法的平衡呈现为一种利害相关人参与过程当中的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影响制度安排的基于合意的作为过程终结必然产品的平衡简言之现代行政法图景的另一种解读是在一个综合复杂而有效的激励与制约机制之中行政法主体皆可进入行政过程之中表达各自利益诉求进行平等博弈从而促成对策均衡在此意义上现代行政法不仅仅是应当平衡而且是可以平衡27二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尽管平衡论以其得天独厚的持久学术合力成为行政法理论基础园林之中盛开的一枝奇葩但这个园林的魅力绝不是因为平衡论的独放异彩而是因为各家学说的争奇斗艳与平衡论同时发展也同样在原有概念或理念基础上进行系统化论证的还有新控权论政府法治论公共利益本位论新服务论等等本文于此扼要概览这一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景象1新控权论其实新控权论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九十年代初期即已诞生与早年的平衡论公共权力论服务论几乎是同期的只是最初的论者无论是明白无疑地主张和支持控权论的还是持中立或反对意见对控权论进行评价的都未将其定名为新控权论而是直呼其名为控权论然而此控权论并非平衡论者在英美行政法历史经验基础上打造的控权论理想类型即传统控权论28尽管它们在某些方面存在相通之处首先新控权论并不讳言控权思想来源于西方国家行政法尤其是英美行政法相反认为既然是行政法的本质当不因国家的不同而有差别29其次新控权论认为权力本身可以使掌握者实现自己的意愿无需其他人来提供保障因此行政法律规范对行政权力的规定似乎是在提供保障但实质上是对权力的确认30这一认识与英美行政法学较少关注行政组织法并不认为对行政组织授予权力的法律规范属于行政法范畴的传统理念有着异曲同工之处31新控权论与平衡论提炼的传统控权论理想类型的这些相通点并不是二者可以混为一谈的理据毕竟在本质上新控权论并非一味以个人自由为基点来限制行政权对行政权力控制是建立在行政机关享有权力并且行政机关应该享有充分的行政权力的基础上的只有行政机关享有权力才谈得上控制行政机关享有充分的权力才谈得上行政法的充分发展32正因为如此当有学者正式提出新控权理论称谓的时候就不是一个简单的名分问题而是认识上的水到渠成在他们看来西方控权理论也有新的发展出现了积极控权说即行政法对政府行政的控制不是消极的机械的而是从有利社会的目标给予积极的控制我国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对控权理论容易产生排斥态度是因为一说到控权就联想到限制政府权力削弱政府职能我们主张的控权理论绝不是西方行政法学控权理论的简单套用而是适合我国改革开放需要对实践有指导的有中国特色的控权理论我们可以称之为新控权理论33同大部分学说一样新控权论也在不断地发展其主张不同的新控权论者也有不同的认识例如针对上引关于行政权不需要行政法保障的观点杨解君认为这是把控权与保权对立起来了虽然行政权的行使在公民面前是无所谓疲软的是无所谓需要行政法保障的问题但是行政法仍然应维护行政权免受来自其他各种外在压力的干扰这包括1保障各级行政机关在自己的法定权限范围内有效行使权力避免上级行政机关的不正当干预2在党政关系上防止以党代政以党干政3防止其他国家机关的不正当干预4保障行政权的行使不受权重位高者及其他人治因素的干扰5保障行政权不受公务员私利因素的影响34不过姚锐敏进一步指出面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权不需要保障的观点也是不能成立的任何组织和公民都有可能成为行政相对人在这些组织和公民当中有一些是握有相当大权力的人尽管在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上他们手中的权力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但事实上他们却可以倚仗这些权力来对抗行政权使行政权的运行受阻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权显然需要法律的保障其对新控权论的更重要贡献是借鉴控制论的思想对该理论中的控制一词给予了崭新的诠释作为一个科学概念控制是指为了改善某个或某些对象的功能或发展需要获得并使用信息以这种信息为基础而选出的加于该对象上的作用这个定义说明控制从本质上讲是施加于控制对象上的一种作用这种作用不是惟一的和固定不变的而是根据系统的预期目的以及系统的输出值与预定目标值之间的误差情况具体选择确定的35行政法对行政权的控制是综合的这一观念在孙笑侠的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阐释一书中得到了最为系统的论说在此书中控权被认为是首先需要加以澄清和准确理解的概念我们认为控权不等于限权实际上相对于现代行政法而言近代行政法不是控权法而是限权法控制不等于限制限制的限具有阻隔指定范围限度限定的意思而控制的控具有驾驭支配的意思所谓控权是指法律对行政权力的驾驭支配它并不仅仅限制行政权力限制是消极的而控制是积极的控权论所主张的控权并不排斥管理论中的管理或保权保障行政权力效能真正的控权论既在价值取向上倡导行政法的控权功能又在客观实证上承认行政法的管理功能但是又说明在控权与管理保权之间存在价值关系定位上的主次关系控权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保权是矛盾的次要方面36在被如此阐释的控权概念基础上孙笑侠指出现代行政法控权方式出现多样化趋势多种控制方式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1法律制定阶段实体控制规则性控制2行政行为阶段的程序控制过程性控制3权利救济阶段的诉讼控制补救性控制4行政行为方式的沟通控制自治性控制5行政系统内部的专门控制内部性控制6合理性控制7其他非正式控制正因为如此现代行政法理论基础可称为综合控权观论37此外该书不仅在基本原理层面上论述了控权观念下的行政法渊源控权功能的模式控权制度的结构以及控权法的三大原则而且分设专章从细节上进一步阐明了上述的多样化控制的六个方面其他非正式控制方面除外这样的结构安排充分展示了论者对综合控权论的系统思考故被称为当代中国一部控权论思想集大成的著作382政府法治论政府法治论是从人民政府论演变而来的1996年杨海坤认为人民政府论称谓并不能确切地概括其理论要旨1989年的论述应该引申到政府与法的关系上其实际含义是政府由法律产生政府依法律管理政府由法律控制支配政府行为负法律责任政府与人民公民的法律关系逐步实现平等化在此意义上该理论应该正式冠名为政府法治论39尽管论者看似轻易地实现了一个转换从政府与人民的关系视角转向政府与法的关系视角然而这个转换本身为政府法治论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法理论基础学说提供了可能政府法治论进一步的相对完整的阐发是在杨海坤章志远于2011年合著的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一书中完成的该书认为在现代社会行政法的一切问题都可以从需要一个什么样的政府推演出来而政府法治论的主要思想恰好系统地回答了这个追问因为该论的五个基本原理可对应地转化为关于民主型政府有限型政府治理型政府责任型政府和平权型政府的主张而且政府法治论有三个较为坚实的立论基础1人性基础该论对人性的基本假设既非绝对的恶也非绝对的善故主张通过一系列制度和机制引导激励政府从善同时又抑制政府作恶2法理基础具体包括其一权力以权利为基础其二权力以维护权利作为其存在的目的其三权力的行使必须以权利为边界3宪政基础制约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政的核心精神政府法治论建立在对宪政精神的深刻理解和运用之上是对宪政精神的极好注解40最近杨海坤就政府法治论与其他行政法理论基础学说进行了一番简要的比较指出政府法治论的优势在于1民主型政府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汲取了公共利益本位的思想但是平权型政府又意味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具有同等重要性意味着通过利益权衡来协调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冲突而不是简单的以公共利益为本位2政府由法律产生政府由法律控制的观点与控权论不谋而合不过政府法治论兼顾政府权力的有限与有效凸显了政府的积极能动性3政府依法律治理的观点包括了政府依法律规制和政府依法律服务两层含义管理不力管理缺位同样是该学说欲解决的政府治理弊病就此而言其与管理论的思想是一致的然而政府法治论强调法律之下的管理和规制强调现代治理中管理和服务并重强调权力的责任本质4同样由于政府法治论理解的现代政府治理范畴蕴涵丰富的服务思想与服务论有诸多相通之处只是服务并不是现代行政的全部功能政府在法律之下的规制和管理同样是现代行政重要而不可或缺的功能5政府法治论与平衡论的共通点是平衡论主张的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公益与私益的平衡都必须通过政府与公民法律关系平等化得以实现不过平衡不是区别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的特有属性在当前中国行政权力过分膨胀和肆意妄为的情况下更应该强调通过法律控制行政权力倡导法律之下的政府治理驱使政府对法律负责41还有政府法治论的支持者对政府法治论与其他各论之间的关系做了另外一种构造形成了别具一格的行政法理论基础双层次说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当是从行政法的本质出发的政府法治论即行政法治主义而控权论平衡论管理论只是该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的具体表现形式也就是说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分为两个层次内部核心层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客观规律的总结政府法治论行政法治主义外部表层则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的外在表现形式该具体外在形式并非一成不变之物它应然和实然地随着社会整体的抽象时间维度的变化而发生着变化所以说不能简单地认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的某一种学说是正确的某一种就是错误的而应当因时因势因域地判断和取舍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的具体表现形式以符合该时该势该域的需要423公共利益本位论叶必丰主张的公共利益本位论其实早在1995年即已形成基本观点法决定于利益关系权利来源于法是实现利益的手段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是一组对立统一的矛盾而公共利益是该矛盾体的主要方面决定着该矛盾的性质内容和发展方向行政法所体现和调整的正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利益关系43为证成该观点叶必丰以行政诉讼为例指出行政诉讼不是控制行政权或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法律机制而是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真正体现公共利益的法律机制进而又反过来以公共利益本位论作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诉权应当扩展的理论依据此后公共利益本位论又通过数篇文章得以继续丰富和发展涉及的主要论点有1利益关系即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是政治和法律的基础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这一矛盾体中公共利益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居于支配地位个人利益应服从公共利益个人本位论或个人利益中心论是错误的442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意思表示的一种程序规则其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主体按公共利益作意思表示因此行政程序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律机制而不是互相协作的机制控制行政权的机制或平衡机制453行政担保是相对人对公共利益表示尊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一种承诺它的建立和完善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464公共利益本位论并不漠视个人利益由于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的集合因此行政法追求的目标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和谐一致只有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时才要求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47至此公共利益本位论的基本框架已经搭建完成而最集中系统的论述当属叶必丰1999年出版的行政法的人文精神一书湖北人民出版社该书以利益分析法解剖行政法的社会基础以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关系为分析工具阐述行政法的内涵和外延性质和特点以及产生和发展以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一致作为行政法的目标以现代集体主义人文精神强调服务与合作信任与沟通作为现代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关系即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关系的应有之义以上是除平衡论以外得到系统化论述的主要学说但这并不意味着本主题的学说仅限于这些在不同学派的相互冲撞之下还诞生了控权一平衡论48法律导控论49控权一服务论50职责本位论51新服务论52协调论53等等不一而足这些学说试图在主要的流派之间寻求新的创造在延承本主题研究之基本路径的同时努力与既有的主要流派进行对话只是它们更多地还处于构造基本观念的初级阶段缺乏系统化的论证尚未形成足够的影响力一个看上去颇具突破性的观念唯有在逻辑化体系化的过程中使自己成为比与之竞争的观念或理论更具整合力的理论才能真正具备说服力影响力和持久的生命力前文的介绍已经昭示平衡论新控权论政府法治论公共利益本位论等都在不断的系统化论证的过程中试图加强其自身在描述解释和规范方面的整合力量每一家学说的系统化动力和智识源泉应当归因于竞争性对手每一家学说的精彩都离不开竞争性对手的精彩四更上层楼更辟新径必须承认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在世纪相交前后大约盛行了十余年之久一时成为学界热点进入21世纪本主题研究的热度有了略微的下落不过近年来有一种学术现象值得关注它虽然并不直接属于本主题范畴之内但却是息息相关的当统一公法学命题出现当软法和公共治理被纳入公法研究的视野本主题的研究又似乎随着这些新的学术视窗的打开而有了新的着眼点和智识源泉因此本文有意对它们略作绍介以开示更上层楼更辟新径的可能性1统一公法学提出统一公法学命题无疑是大胆的勇敢的同时也是冒险的袁曙宏就是国内开拓统一公法学的第一人开山之作就是发表于2003年的论建立统一的公法学一文在文中他直言道出公法各学科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国际公法等典型公法部门和经济法社会保障法劳动法环境法等具有较强公法属性的法律部门独自发展相互分离整个公法学体系支离破碎的局面公法学者的视野越来越局限和束缚于一个单一孤立的领域之中各个公法学科之间的对话和交流正在逐渐演化为相互之间的疏远误解乃至对立而这种知识状况不利于当今社会日益重要的成熟的越来越整体化的公法的发展因此需要在法学和部门公法学之间建立一个中观层次的统一公法学来研究整体公法规范共性公法特征和一般公法规律研究部门公法之间相互交叉相互借鉴和彼此依存的内容研究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相互交融和渗透统一公法学应当借鉴行政法平衡论的研究成果将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作为贯穿公法理论基础的主线将如何实现公法的权力权利配置格局的结构性均衡作为公法理论基础的统一公法学命题一经提出随即在学界引起了广泛的反响统一公法学作为公法学总论作为一种将破碎的公法知识予以体系化的逻辑努力得到了相当的认同55公权力公法关系公法制度被认为是公法学研究的三个基本问题56统一公法学也被认为具有整合各公法学科实现各公法部门及学科的和谐指引人权保障及公权力制度建设等价值57不过杨解君也同时指出典型的公法部门应该只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而不能将国际公法纳入其中且经济法社会保障法劳动法环境法等更宜作为混合法来对待他还质疑道目前公法分散研究现状的改变是否只能通过构建统一的公法学才可完成对上述公法的一般问题的整体性探讨是否必须在统一公法学的前提下方可为之582005年9月袁曙宏宋功德合著的统一公法学原论公法学总论的一种模式问世该书的出版是统一公法学从命题概念范畴迈向理论体系的标志是对可能疑问的全面回应它以百万余字的篇幅从公法学的研究对象进路和方法公法学的学科体系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公法的维度功能和制度公法的机制和方法等五个方面对统一公法学进行了宏大的又极为细致的雕琢59此书在业内得到了高度评价尽管仍然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60与此同时还有论者认为统一公法学的主要内容应该是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应该在政治理论取向上摒弃消极国家消极政府的古典自由主义观念有针对性地解决中国现实存在的国家职能的缺位违法行使及怠于履行的问题61也有致力于刑法学研究的论者支持将刑法视为公法的主张622007年3月袁曙宏等结集出版了公法学的分散与统一一书北京大学出版社同年7月法学论坛杂志也组织了一次统一公法学的专题研究刊载了五篇讨论文章63这些著述展现了不同的学者在统一公法学既成的理论框架之中对具体问题的丰富多样的观点一时间统一公法学备受关注不过本文赞同前引杨解君之见统一公法学还需要更多的努力来应对任何理论都必须直面的问题它贡献的或者能够贡献的知识是否有效地或者可能有效地解决它提出的问题更具体而言统一公法学根本的问题指向是各部门公法学科画地为牢彼此隔离面对具有共性的公法基本问题或者新兴的交叉学科问题要么处于失语状态要么处于自说白话混乱不堪的状态因此需要一个公法的整体观既然如此检验统一公法学的标准在于其理论贡献是否克服了部门公法学科分割封闭所造成的局限如果因为理论渐进发展需要时间而没有全部克服的话也至少是给出了克服局限的实例从而使人们寄寓其更多的信心和期望这个标准进一步要求统一公法学认真对待如下问题1部门公法学科因分工而存在其分割性封闭性也自然难免由此造成的局限究竟有哪些应该通过什么方式予以恰当地准确地全面地描述出来2部门公法学科虽然有分工但彼此之间的交流借鉴也始终存在上述因分割封闭而形成的局限通过现在的学科互动模式是否无法得到较好的解决而必须代之以统一公法学模式3如果是的话那么统一公法学已经或可能贡献的知识是否能够克服分工的局限或者是否足以令人对其克服局限的能力充满信念统一公法学唯有对这些问题提供满意答案才会被各部门公法学人所认同不仅如此它把行政法平衡理论作为公法理论基础核心部分的事实对其本身和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都提出了挑战就统一公法学本身而言行政法平衡理论的精髓是否可以普遍地推广适用于其涵盖的所有部门公法领域就平衡论而言假如可以普遍推广的话其是否还能保持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独特内涵和意义2软法与公共治理与前文所有的次级标题不同这不是一个学说或理论的名称况且表面上看它似乎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也相去甚远然而在国内率先将软法公共治理这两个论题引人到行政法学乃至公法学视野范围内的罗豪才及其他学者其实是在发展平衡论的学术兴趣持久推动之下完成此番创举的他们对软法的研究兴趣应该说同他们研究现代行政法发展的趋势公法制度的变迁特别是同他们倡导并致力于推动的现代行政法平衡理论一脉相承的64公共治理作为一个首先在政治学行政学领域里出现的论题之所以引起罗豪才等公法学者的兴趣根本原因在于它指向的是一种新的公共领域治理模式而行政法学既然始终关心其所规范的对象公共行政管理领域发生的事实本身就不可回避这种新治理模式的兴起这种模式并不把公共领域事务完全寄托于国家来统辖而是让国家非政府公共组织私企业私人组织甚至私人都参与到一个开放的互动的治理网络之中这种模式并不一味沿用层级官僚制的命令一控制的治理方式而是寄希望于更多参与的更多协作的治理方式这种模式强调公共行动者和私人行动者要在实现政治经济社会目标过程中广泛地从事行动发挥作用施加控制鼓励多方的利益相关者共同分担传统的治理角色这种模式不再单纯依靠国家的集中的从上到下的一以贯之的治理而是推进向下向外的运动把治理责任转移给地方转移给私人提供机会鼓励地方私人进行尝试性的协作治理避免将问题孤立分割65显然公共治理模式应该引起所有公法学者甚至所有法学者的关注因为其对法学带来的挑战是全方位的公共治理模式超越了治理的政府模式和市场模式之争试图在市场失灵政府也不灵的看似绝望的两难困境之中寻找第三条有效的治理路径这本身足以让人看到绝地的一丝曙光也就不难理解其为什么会成为各学科争相研究的对象公共治理模式带来的问题不止一箩筐其中就有一个难题既然治理主体趋向多元化治理责任向下向外释放在治理过程中实际发挥约束力量的规范不是也不可能是唯一由国家制定的自上而下推动实施的以惩戒制裁作为保障实施的后盾的那么这些不同于传统法律概念的具有事实约束力的规范是否应当如果是应当如何在法学上予以解读于是世界范围内一个革命性的颠覆性的概念在法学领域诞生了这就是软法它的提出是对上述难题的回应是要以此为基石对那些传统法律意义以外的约束性规范给出丰富的而不是贫乏的成体系的而不是零星的法学解读当然把国家制定自上而下实施伴有强制性制裁等属性视作法律应有之义的传统观念很难在逻辑上接受软法这样一个似是而非的悖论式的概念因此它的降临如同任何一件新奇事物的效应一样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支持者批评者犹疑者都有相当的数量66然而无论公共治理模式是否真的会成为第三条成功的道路无论软法概念在法学体系内部逻辑上是否能够达到令人满意的自洽性在命令一服从由上而下层级式国家垄断的治理模式以外正在生成分散的平面的互动的协商的合作的治理模式这是不争之事实和经验这些事实经验本身无论其中是否会生成需要司法过程予以解决的纠纷都值得我们法律人尤其是公法学人予以关注和思考毕竟仅仅关注纠纷是什么现有国家法律规则如何解决纠纷国家法律规则不周的情形下如何改善规则的法律人还是相对自我封闭于现成的法律知识系统之中的国家的治理如何达成善治恐怕是法律人关注纠纷的司法解决背后更为深层次的关切在这个关切的引导之下对于那些在国家制定的法律以外发挥促进善治作用的其他规范和行动当然是不能视而不见的以罗豪才为首的公法学人非常机敏地洞察到软法公共治理对公法学研究的意义他们展开的讨论包括软法是什么软法概念何以能够成立67公共领域软法规范的渊源68软法的生成机制实施机制69软法在公共治理过程中的作用和价值70软法的责任形式和实现71软法对于行政裁量的规制72等等在经过了诸如此类的基础性问题和原理探索之后强烈的中国问题意识和实证研究意识促使软法学者将目光转移到在中国本土发生的具体的软法现象上力图通过个案分析对软法进行有着更为实在的经验事实支撑的解剖麻雀式的研究这就是软法与协商民主一书诞生的背景该书选择了世界上绝无仅有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作为研究对象以软法理论为崭新的分析工具多层次多角度地对其历史和运作机理进行了阐述在中国如此全面系统地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纳入法学领域予以研讨的无可置疑地是首次而这又不得不归功于软法理论开启新视野之后对学术的刺激73软法与公共治理的研究是一项新的课题而不是一个新的行政法理论基础学说然而这个课题上至今获致的学术成就已经充分展示出在开放互动平面的公共治理网络中协商协调机制软法柔性规则机制共赢机制同前文所提的激励制约机制一起存在使得平衡论所希望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的平衡更有可能通过各种方式和形式实现打通应然平衡与实然平衡之间的渠道显得更为充足五结语整体共识和未来本文面对的是一个发展了不到三十年的行政法学主题将如此短暂的历史进行尽可能贴近事实的还原已让笔者深感踌躇艰难观念思想理论的气象万千无法在粗略的笔风之下一一呈现在读者的眼前挂一漏万的确是一种陈词但绝对不是一种矫情的滥调当然历史从来没有将来也不会有完全的复原即便是用摄像机拍摄下来的事实也存在角度范围距离光线等的限定更何况一部没有剪辑的纪录片注定是零碎杂乱的事实堆积一部没有解说词的纪录片也通常会枯燥乏味使人难懂或犯困的由是之故前文力图通过一种有意识的整理让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历史画卷不至于是涂鸦同时还着力配上带有笔者一己之见的解说以求在林林总总的现象中间寻觅到一条线索这样哪怕是只挂上一而漏掉万也不影响其成就为一种历史更准确地说是一种历史叙事于此历史旅途和纪事行将结束之际本文拟对此过程再聊陈愚见1整体思维的训练行政法理论基础作为一种行政法整体观从一开始粗糙简单的概念观念表现为命题纲领逐步走向系统化理论化同时在一棵大树上生出几枝枝繁叶茂的分权形成争奇斗艳的格局而后又在尝试开启新的理论视窗引进新的智识资源丰富本主题的研究章志远教授认为这个过程对中国行政法学至少有三个重大的贡献1确立了行政法学的基本范畴2更新了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3开启了对行政法的哲学思考其中行政法的哲学思考被评价为自觉地从哲学高度对诸如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的本质是什么行政法的价值导向是什么行政法应当具有哪些内容和功能以什么样的视角和方法去研究行政法行政法制度建设和理论体系应当以何种理念作为指导等深层次问题进行了不懈探索74本文希望在这里补充以求更加明确的是行政法的哲学思考不仅仅在于其探问了一些行政法根本性或深层次问题更在于其力图对这些问题形成一种合理诠释历史有效回应现实逻辑上完整自洽的整体回答哲学的含义之一就是所有知识的综合假如行政法理论基础仅仅是为行政法基本问题提供零星的分散的答案而不能构成答案之间极少悖论的整合这样的哲学思考就好似普通人偶或进行哲理发问和回答一般与哲学家距离甚远罗豪才也曾明言对行政法作哲学考察更有助于人们对行政法整体思维的形成75藉此反观本主题研究的发展历程可以断言这是一次难得的行政法学整体思维训练任何一个就行政法理论基础发表议论的学者都必然会切身感受到其面临的挑战即如何以某个或某些基本的概念范畴或观念为核心将行政法的诸多现象和问题有机地糅合成一个整体尽管各学说之间存有歧见但在其不断完善其系统化论证的过程中无不接受和应对这一挑战在宏观的层面上辨识与把握行政法诸现象诸问题之间的关联性将这些关联性从具体杂乱微小的细节中抽象出来形成一幅线条简洁清晰的结构图这就是众多论者经受整体思维训练所欲实现的理论愿景而且整体思维训练的成就如何是直接通过所构建的学说之完整性程度体现出来的迄今为止笔者仍然坚信平衡论是行政法整体思维发展最为完整的一个学说其沿着早期本主题研究开创的整体观历史学类型论的进路概括出历史上曾经存在的两种与之对应的理论类型这种对应性充分反映在控权论管理论和平衡论就同样的行政法基本问题给出的不同答案上并且平衡论自觉地意识到应当平衡的规范性规范命题需要在如何平衡的实证层面上展开所以终究由规范平衡论和实证平衡论共同构成一个理论体系相比较之下新控权论政府法治论公共利益本位论等似乎都不同程度地放弃了历史学类型论的进路在它们那里没有非常明晰的与之恰成对立的能从中感受历史脉搏的理论类型2共识的贡献胜于分歧前文已述有关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学说单就名称而言就有十余家之多经系统化论证相对比较成熟的也有四五家这些学说对行政法目的给出各自的核心解说并构建相应的体系表面上的确给人以百家争鸣的印象不过仔细考究本主题研究历程及其至今所获得的成就不难发现论者们对诸多行政法问题还是达成了许多共识这些共识对于行政法学的贡献胜于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