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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古板 上传于:2024-04-05
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两定机构月度结算) 1.办事依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武劳社[2001]125号) 2.办事程序: (1)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个人帐户费用结算程序: 1)每月10日前,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向所在辖区社保处医保科申报上月费用,提交《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申报表》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申报表》。保存门诊处方、购药明细及结算发票备查。并于10日前在华南结算系统中进行费用交接汇总,将系统数据提交至医保中心数据库。 2)社保处医保科对两定机构申报的费用进行审核,产生审核汇总表,20日前报医保中心职保科。 3)职保科对两定机构申报的费用进行复核,产生费用应付帐,次月10日前交付财务科。 (2)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申报程序: 1)每月10日前,各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辖区社保处医保科申报上月住院费用,提交《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申报审核表》、《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申报明细表》。保存结算发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清单、住院明细费用清单备查。并在5日前将上月住院费用结算数据上传至医保中心数据库。 2)社保处医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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