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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税法一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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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寄三山 上传于:2024-05-27
第十一讲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原则——七项 (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的原则 (二)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三)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或者摊派税款 (四)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则 (五)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者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六)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七)税款优先的原则 【提示】税款优先原则,具体有三个方面的优先: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二、税款征收方式 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和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情况以及便于征收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原则而采取的具体组织税款入库的方法。 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委托代征税款、邮寄纳税、其他方式。 (一)查账征收 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会计等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二)核定征收 税务机关对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采用特定方法确定其应纳税收入或应纳税额,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具体包括: 1.查定征收。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原材料消耗等因素,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这种征收方式主要适用于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单位。 2.查验征收。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适用于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时间、地点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单位。 3.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无完整考核依据的小型纳税单位。 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包括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委托代征。 是指税务机关为了解决税务征收人员人力不足的矛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并根据加强税款征收,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实际需要,依法委托给其他部门和单位代为执行税款征收任务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三、几个重要的税款征收制度 (一)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特殊困难的主要内容:一是因不可抗力;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 2.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 3.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4.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二)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案例】某企业3月生产经营应纳增值税10000元(该企业增值税以一个月为纳税期),该企业于当年4月21日实际缴纳税款,则应加收的滞纳金金额为:按照增值税纳税期限和结算交款期限,该企业应于4月15日前缴纳税款,该企业滞纳6天,则应加收滞纳金=10000×0.5‰×6天=30(元)。 (三)减免税收制度 基本要点 主要规定 减免税的类别 报批(核准)类减免税 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对于核准类减免税,凡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核准类减免税 备案类减免税 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对于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未按规定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依法自行减免 符合减免的规定  (四)税收调整制度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五)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对象) 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税收保全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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