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讲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原则——七项
(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的原则
(二)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三)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或者摊派税款
(四)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则
(五)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者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六)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七)税款优先的原则
【提示】税款优先原则,具体有三个方面的优先: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二、税款征收方式
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和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情况以及便于征收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原则而采取